近日,贵州一名男子王某称常遭“炸街”折磨,凌晨被吵醒刺死一名19岁骑行青年一审被判死刑引发关注。
8月12日,被害人父亲付先生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事发当日,王某称自己在凌晨2时许被摩托车“炸街”的轰鸣声吵醒,但儿子其实工作到凌晨2点才下班。案发时间是凌晨2时40分许,彼时儿子刚骑出小区百米许,离王某居住的小区约1公里。此外根据行动轨迹,案发前半年儿子仅骑过3次摩托车。“无论如何,这也不是对方行凶的理由。”
另一边,被告人王某称搬家后6年来一直受深夜炸街情况所困扰,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 案发现场路段。图源:大风新闻
凌晨被吵醒2次后持刀下楼找骑摩托车“炸街”的人报复,称连续6年来深受困扰
据贵阳市中院在2026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贵阳市检察院指控,王某生活压力大,平时睡眠质量不高,因时常受到凌晨时街上摩托车“炸街”的轰鸣声影响导致失眠,心生怨气,于是产生报复骑摩托车“炸街”者的想法。
2025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被摩托车轰鸣声吵醒后,拿了一把单刃折叠刀,下楼试图找骑摩托车“炸街”的人报复。当日凌晨2时40分许,王某步行经过吉祥路一路段,遇见一前一后两辆骑行的摩托车,伸手阻拦第一辆摩托车未果,拦下第二辆摩托车后,他持刀朝被害人付某多处部位捅刺,并威胁返回查看情况的付某的同伴,随后离开现场。
付某报警后倒地昏迷,120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经鉴定,付某系被刺伤胸部致双肺上叶裂伤、肺动脉干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另经鉴定,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仅出于想教训“炸街”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王某因长期受到“炸街”等制造噪音的违法行为影响,无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解决才采取极端行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也有一定责任;王某在大女儿高考在即实施如此不理智的行为,确系因妻子患病等生活压力导致有患精神病嫌疑,且王某及家属愿意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认罚,望能从轻处罚。
王某称,他自2019年搬到现住小区时,就时常有“炸街”的情况发生,经长期骚扰非常难受,睡眠极差。妻子在2020年查出乳腺癌,一直在家治疗,自己承担所有经济压力,而晚上出现的“炸街”影响他睡眠更让他焦虑。
他曾报过警,也打过12345,反馈后一般会进行查处,能够消停好几天,但是“炸街”的总是没过多久又回来,导致其睡眠很差。案发当天,自己在凌晨1点、2点相继被摩托车轰鸣声吵醒,吵醒后精神状态很糟。他觉得自己年迈残疾,谁也打不过,所以拿上刀,想让“炸街”的人长长记性。
王某表示,在被害人说“哥,我错了”时,他就放开被害人让其离开,自己不确定捅了多少刀和所用的力度。
此外,2025年10月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曾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所骑摩托车进行鉴定。启动该车辆时,发动机排气通道口发出咆哮轰鸣声,噪音测量值为110.9分贝,超过标准中关于发动机排量大于125ml车辆92dB(A)的限值要求。该车发动机排气管存在改装情形及产生噪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被害人父亲:凶手并非被儿子吵醒;骑友称他们此前半年曾3次开车出行,但经过市区时没有故意制造噪音
在付某父亲付先生眼里,付某的行为,和王某遭受的困扰,“时间、空间都对不上”。
付先生于2025年7月提交的一份诉求书中,曾提到儿子是当地一派出所的辅警。8月12日,付先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表示,儿子是保安公司派遣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这个案子和他是不是辅警也没有关系。”儿子平常工作很忙,工资也不高,时常工作至深夜。案发当天,王某称自己连续两次被吵醒,而彼时儿子尚未下班。王某遇见儿子的路段,离王某居住小区有约1公里,走路都需要十分钟。
根据判决书中的证词,付某的朋友杨某称,当晚付某先骑他的车围着吉祥路骑了一圈回来,杨某的摩托改装过,付某油门转速扭得很高,排气管声音很大。
后面付某回家取自己的车。二人骑车从家往外走,突然有一名男子冲出来拉骑在前面的杨某,杨某骑车速度比较快,没被拉住,然后听见后面摩托车摔倒的声音,发现付某正在被该男子殴打,走近才发现该男子手上有刀,还持刀指向自己。
付某的多名朋友均称,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原装摩托车,不过排气管的消音尾段被取下来。此前半年,杨某和付某曾3次开车出去玩过,但经过市区时没有故意轰油门制造噪音的情况。
付先生认为,案发时,儿子是从正常速度骑车从家里出来,并未进行“炸街”行为。“他突然就被人拉住,“我儿子看到有人,就停下来,对方一句话都没讲,十多秒钟捅了十几刀,我儿子戴着头盔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们就这么一个儿子,我们和凶手也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就是一个陌生人。”
对于一审刑事判决结果,他是认可的,“对方上诉是对方的权力,但没有办法说给我们几十万就让我们出谅解书,不应该因为个人泄愤就可以随意剥夺别人的生命。”
一审认为被害人行为不当但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上诉称从未想过要杀死对方
对于被告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所提意见,一审法院综合评析认为,王某持利刃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对被害人无施救行为,反映出其积极追究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其次,付某与朋友深夜骑行音量较大的摩托车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且在案证据证实付某案发前骑行活动并不频繁,尚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此外,王某到案后虽然能够如实供述持刀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因个人生活压力导致睡眠不好而迁怒于无辜他人,提前准备工具持刀行凶,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被害人全身创口多达十余处,其中胸腹部有五处,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向付某父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获悉,王某已向贵州省高院提交上诉状并已被受理。
王某表示,自己从未想过要杀死对方,自己行为是由违法噪音扰民直接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在听到对方求饶后自己已经停止侵害并离开现场,并未积极追求对方死亡;其次,王某认为付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诱因;此外,自己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等全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王某称,希望二审法院能综合情节对上诉人从轻量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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