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在幼女同意、承诺性交的情况下,成立强奸罪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前提,但何谓"明知",则需要具体判断。从理论上讲,"明知"包括确切地知道是、知道可能是以及不管是不是三种情形。诚如学者所言,"对于年龄的认识错误,可适用与过失犯注意义务相同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它是过失犯罪,而只是适用过失犯中规定注意义务理论解决故意犯罪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问题。
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应该根据社会一般人观念判断行为人对年龄的认识错误是否合理。但是对于那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对幼女有监护关系,教养关系或成其他信任关系,那么他们那个群体注意义务要高,因此无论如何,他们对于同一年龄的错误认识都是不合理的,不能排除行为人的故意。
二、关于强奸罪既遂标准,应否对成年妇女对象采"插入说"而对幼女采"换触说"?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针对已满14周岁妇女的强奸,既遂与否以"插入说"为宜,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以两性性器官发生接触即为既遂,即采"接触说"。对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采"接触说"的理由是,奸淫幼女犯罪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行为人即使没有插入行为,仅仅是性器官的接触就足以使幼女遭受严重而持久的心理伤害,扭曲其正常的性心理、性人格、性伦理观,影响未来的异性关系和婚姻生活。同时,犯罪人试图插入的行为(即使未能成功)往往还会导致幼女遭受严重的身体创伤。因此,以接触说作为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标准不仅科学而且非常有现实必要。
笔者赞成对于奸淫幼女与强奸成年妇女采取同样的既遂标准,即采"插入说"。因为"奸淫幼女也表现为性交行为,单纯的性器官接触并没有完成性交行为。接触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重犯罪(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如同将伤害结果作为杀人罪的既遂标准),也不利于正确处理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系。而且,接触说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奸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标准采取结合说,也不会降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难以插入'面对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采取接触说。【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郑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郑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全流程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对常见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来,对刑事案件重点辩护的方向能够快速作出判断。要永辉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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