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6年6月26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动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承担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成效评估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一)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生态综合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全面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将文明礼仪、道德法治、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体系,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污染生态环境不文明现象的治理;

(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广告设施等,应当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协调;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督促落实反食品浪费各项举措;

(十)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规范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十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文明行医建设,提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优化就医服务流程,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构建和谐有序的就医环境;

(十三)社会工作部门应当统筹基层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依托网格化管理,开展文明行为培育、引导与治理工作;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全社会参与文明建设、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树立崇尚文明、学习先进、践行美德、抵制陋习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宣传家乡,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公民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践行契约精神,做到重信守诺、言行一致。

第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倡导通过人民调解、评理说事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自觉维护社区文明,爱护社区环境,保持公共空间整洁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杜绝随地吐痰、随处便溺行为;不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垃圾袋、废旧电池等各类废弃物;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主动遮掩口鼻,防范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形象,做到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候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自觉排队,有序礼让。

第十条 商品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广场舞、健步走、露天展演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合理控制活动时间、音响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行人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交通信号指示快速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不乱穿马路。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不车窗抛物、不乱按喇叭,低速通过人行横道、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逆行,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人应当有序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及旅游设施,自觉保护景区内的动植物。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尊重医护人员,配合诊疗工作,遇有医疗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礼仪礼节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公民参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时,应当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说脏话粗话,不喧哗吵闹。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网络秩序,抵制网络欺诈、低俗炒作等不良行为,主动举报网络违法不良信息,使用文明语言,理性互动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第十九条 鼓励和倡导公民文明祭祀,摒弃祭祀陋习,采取绿色节俭祭祀方式,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犬只吠叫,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外出时为犬只束犬链(绳),主动避让他人,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得体,执法规范,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