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7:非法经营烟草,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7:陈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18刑初242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手机9个予以没收。
逮捕日期:2024年12月5日
判决日期:2025年04月24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起,被告人罗某在不具备烟草专营专卖资质的情况下,接受上家雇佣,并根据指示吸纳被告人李某、王某成立假烟运输专线,以无牌车辆作为移动仓库接收并向本市多地运输假烟。2024年10月31日,被告人罗某接上家通知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接收假烟30箱并存放于移动仓库,后根据上家指令将其中10箱假冒卷烟运送给前来接货的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再将订购的假冒卷烟加价后对外出售。当日移动仓库内的卷烟1515条及被告人罗某等人正在装车运送给下家被告人陈某的卷烟50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36.8万余元。当日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罗某等人订购的卷烟500条及其苏UXXXXX车内的卷烟16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从被告人罗某等人处订购假冒卷烟用于对外出售。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
另,被告人李某、王某、陈某在审理期间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00元、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陈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的辩护人均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手机9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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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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