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浮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在8.15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发布4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涵盖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案件类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形式,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守生态法治红线,为推动更高水平绿美云浮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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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陈某甲、陈某乙在西江水域春季禁渔期(2025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在禁渔区域使用蓄电池、变压器、抄网等工具捕捞水产品。二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称量,鱼获净重14.2公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6248元及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00元。

典型意义

西江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禁渔期是为鱼类提供安全繁殖和生长环境的关键时期。本案中,陈某甲、陈某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蓄电池、变压器电鱼,不仅直接导致鱼类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还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造成无差别杀伤,破坏食物链,导致水环境持续恶化。此外,电鱼设备操作不当极易引发触电甚至爆炸事故,严重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广大群众要以此为鉴,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应自觉抵制“野生鱼”“生态鱼”等消费噱头,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的河鲜,不做非法捕捞的“帮凶”。保护西江渔业资源,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让西江碧水长流、水美鱼丰!

02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方便村民祭祖为由,在未向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先后雇请他人在某山场使用钩机开路。经委托调查,毁林面积为5.4225亩,其中一般公益林为5.3205亩,一般商品林为0.1020亩;毁坏林木株数77株,其中马尾松株数50株,杂木株数27株,被毁坏林地地类为一般公益林、一般商品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一般用材林,原有植被已完全被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涉案被破坏的林地补种树苗(肉桂、松树)共85株,其中成活77株。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对涉案被破坏的林地补种树苗,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罗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被告人李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因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已对涉案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仍应对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人李某赔偿鉴定费用8000元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费用1202.5元。

典型意义

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核心载体。本案贯彻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由被告人李某对涉案被破坏的林地进行积极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费用,实现守护林地、严惩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03

刘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自2019年开始,便以食用为目的,在新兴县、罗定市等地通过网捕、笼捕、光照等方式捕猎野生动物。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疑似蛇类死体8条、疑似鸟类死体3只。经鉴定,上述动物死体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在刘某手机内发现动物死体照片及视频,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11只为刘某非法捕猎并食用,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合计价值14100元,公安机关因本案支出鉴定费27400元。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长期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要求被告人刘某停止侵害,对非法猎捕的动物价值14100元的二倍即282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鉴定费用27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8200元,上缴国库并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74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有一部分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满足食欲,心生“歪念”,肆意捕杀野生动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告人刘某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还应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劝诫广大群众要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爱护环境,遵纪守法,坚决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旦发现这些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

04

邹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初,邹某在胡某的帮助下,假借养殖名义,通过他人租赁土地用于填埋处置固体废物。胡某还借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了一间水泥制品厂,并雇请工人搭建工棚、倾倒和填埋污泥。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邹某通过胡某介绍,由王某某联系车辆将多家公司的一般固体废物共11004.11吨运至租赁地块。邹某安排工人就地倾倒并填埋,从中收取处置费。另外,邹某经何某介绍,通过汤某、黄某从广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共运输固体废物28137.455吨到租赁地块填埋,从中收取处置费。经鉴定,涉事地块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为有毒有害物质,总量达19388.72m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合计2162余万元。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胡某、王某某、黄某、汤某、何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邹某在全案中起出资、策划、组织、实施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被告人胡某、王某某、黄某、汤某、何某等人主要负责联系厂家、运输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广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按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行为,但其明知邹某等人无相应资质,仍提供有害固体废物,为后续非法处置提供了源头条件,依法应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认定体现了全链条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司法理念,源头管控与末端惩治同等重要,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达到了制裁环境污染、实现土壤修复、教育企业依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法律效果。

供稿:云安法院、罗定法院、新兴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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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