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8月17日电 (记者况玉、实习生桓芝敏)8月17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法典护航三江之源”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环境审判三类共12件典型案例。

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

案例1-康某良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良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无人机一台、“牙签箭”四百多支,并经人介绍微信联系无人机飞手钟某以及雇佣李某财,三人经商议于2025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期间,前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以无人机挂载坠箭方式猎捕马麝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动物及组织属于7只独立马麝个体,价值210000元,马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生态损害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26000元。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良等三名被告人利用无人机挂载坠箭方式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麝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至8000元不等。由于各被告人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6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猎杀马麝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典型案例。马麝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成年雄性马麝分泌物形成的麝香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名贵药材。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非法盗猎马麝活动时有发生,相较于传统猎捕方式,无人机等新型高科技猎捕手段能突破黑夜、密林、遮蔽物等自然防御,精准度高、杀伤力强,更易造成马麝等种群数量锐减,严重威胁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对保护三江源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筑牢黄河上游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县辖区内多家洗车行存在经营过程中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无偿抽取地下水用于清洗车辆的情形。该行为不仅违反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对黄河源源头水源涵养功能及草甸生态系统稳定构成严重隐患。某县检察院及时向某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管某执法局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但仍存在履职不彻底、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未全面有效落实的情况。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县辖区内洗车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无偿抽取地下水用于清洗车辆的情形。作为该县区域内流域管理机构,某执法局对当地水资源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怠于履行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定监管职责,且洗车行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执法局虽联合当地行政机关召开会议商讨切实解决商户违规取水问题,就如何规范取水用水向部分商户进行法治宣传,且对其中两户洗车行进行询问调查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对县域内违规取水经营的洗车行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同时某执法局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穷尽监管执法措施,全面履行了有效保护某县区域内水资源的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某执法局对某县域内园区内外违法取水行为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某县地处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腹地,是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的核心保育区之一。作为黄河源头,域内河流众多,每年为黄河中下游地区提供大量清洁水源,对维持黄河径流稳定、保障流域生态平衡起着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本案洗车行的违规取水行为不利于作为黄河之源的某县内的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并且过度抽取地下水,也可能导致地面塌陷,进一步破坏整个青藏高原的流域生态平衡。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以司法强制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守住了黄河源头水资源安全底线。

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省检察院)

案例1-西宁市检察机关督促履行再生资源回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活动,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存在氧气瓶回收、固废处置不规范情形。通过运用“废旧金属收购类案监督模型”,调取企业信息、备案登记等数据进行研判,发现城东、城北、湟中等多家回收企业经营中存在扬散、渗漏等环境污染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城东区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由发改、公安等9部门组成整治专班,排查全区99家回收企业,整改和劝导搬离21家,取缔10家。城北区制定《行业领域规范化治理工作方案》《行业回收站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专班开展集中治理,检查回收站点28家,发出整改通知书36份,搬离占用耕地经营2家,清退占道经营1家,完成隐患问题整改159项。湟中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工作小组,排查回收站点13家,责令整改7家。

【典型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不规范,对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检察机关针对职责交叉等系统性治理难题,通过公益诉讼办案督促部门间协同履职、专项整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达标、环保合格、经营规范、管理有序”。

案例2-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辖区182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仅有8家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备案。通过线下调查发现多家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废机油、废电池等危废流向不明,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立案后依法向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治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125家正常经营企业签订危废处置合同,生成电子转移联单6160份,规范转运危废129吨,组织30余家企业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通告备案政策,公示已备案维修企业21家,指导43家未达标企业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行业点多面广、小微企业居多,经营者环保意识薄弱,废机油等危废处置不规范问题突出,威胁群众身体健康与区域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以危废转移联单、经营备案为切口,借助大数据模型精准锁定监管漏洞,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联动整治,实现公益保护、行业规范的双重效果。

案例3-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河道土地违法侵占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9日,尖扎县检察院收到人大代表转交“某景区存在违法侵占黄河河道土地问题”线索,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河湖遥感图斑比对等方式全面固定证据,查明某镇村民项某在距黄河河道不足2米处实施违规填土作业,侵占河道2106平方米,同村村民杨某在同一区域距黄河最高水位线不足10米处违规砌筑围墙,侵占河道1733平方米。两处违法行为持续挤占黄河河道行洪空间,直接威胁汛期行洪安全。3月22日,尖扎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向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拆除违法构筑物1733平方米,清理土方、弃渣土及建筑垃圾3600立方米,约合5400吨,播撒草籽实施生态复绿8000余平方米。在本案基础上,尖扎县检察院针对黄河流域尖扎段开展全域排查,就破坏黄河生态问题制发检察建议7件,推动黄河尖扎段岸线生态环境面貌得到显著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代表转交问题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整改,有效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同时,将个案监督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以点带面开展类案办理,推动完善黄河流域生态公益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以检察履职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4-玉树州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地震损毁建筑拆除后遗留大量建筑垃圾、砂石等固废,无序堆放侵占天然牧草地,破坏草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托卫星遥感查实围墙圈占天然牧草地94511.73平方米,固废占地约32000平方米。2025年7月,玉树州检察院经省检察院批复立案,同年8月,通过磋商推动属地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建筑垃圾26吨。因玉树高寒、修复窗口期短,9月不具备复绿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中止审查。2026年6月气候回暖后玉树州检察院恢复办案,督促行政机关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完成180亩草地改良复绿,对50亩裸露地块实施无纺布固土养护,全面完成区域生态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检察赋能三江源高寒生态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办案中,检察机关依托卫星遥感精准量化损害,破解取证、定损、认定难题。立足高原生态禀赋和植被生长客观规律,摒弃一刀切,分阶段推进清运与复绿,以柔性磋商推动协同共治,高效化解固废污染。构建“科技取证、因时施策、分段治理、闭环核验”全链条监督模式,探索形成高海拔牧区生态检察路径,为三江源草原管护和修复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5-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冶某福、陈某科等15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冶某福、陈某科等15人在都兰县香日德地区形成非法链条,实施采挖、多层级收购、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的行为,涉案交易金额96.68万元。经鉴定,非法采挖、交易行为造成野生锁阳灭失、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损害价值合计278593.97元。2025年7月8日,三江源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期间,检察人员对15名被告开展生态法治教育,并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5名被告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高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愿共同承担珍贵野生植物灭失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相关赔偿费用人民币278593.97元。

【典型意义】

锁阳是多年生肉质寄生草本,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亦是青海省道地中藏药材“十八青药”之一,生态价值与药用价值突出。本案针对野生植物“采挖-收购-分销”完整地下产业链开展全链条追责,打通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修复通道,办案中坚持惩教结合,实现刑事打击、生态赔偿、普法警示一体推进,为整治高寒地区野生药用植物跨区域、多层级非法交易,筑牢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提供可借鉴检察实践样本。

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厅)

案例1-青海某公司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8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某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线索后,立即会同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将815.82吨废酸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至内蒙古乌海市金瑞化工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利源工贸公司实施处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第2款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第5项及第2款、第12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10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大、违法行为跨多省区,在办案实践中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双惩戒机制,实现对违法主体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同步追责。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联动查办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严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违法行为的坚定立场,形成了有力法律震慑,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规范落实转移联单全链条管控要求。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深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联动,强化同类违法行为警示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案例2-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接到门源某公司下属单位沥青搅拌站无环评手续的信访投诉举报线索后,迅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于2024年4月20日开工建设,2025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直至现场检查时,始终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海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海北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海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实名举报人发放一次性举报奖励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北州依托群众信访线索查办环境违法、落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首起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举报奖励机制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打通了社会监督渠道,拓宽了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来源,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效破解部分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的监管难题。案件查办既体现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守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监管担当,也生动实践了企业守法、部门监管、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模式。一方面以案示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树牢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法定程序,从源头防范新增环境风险;另一方面充分释放举报奖励制度正向作用,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营造“人人监督、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3-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跨区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1日,海西州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在109国道沱沱河段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因涉案地点位于玉树州治多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案件线索移送玉树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玉树州自然资源局接案后,立即协调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治多管理处开展现场勘验调查,依法固定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全套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旦某在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管控区内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采砂方量达440.5立方米,造成919.6平方米土地损毁。涉案地块坡度超30度,极易引发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次生风险,该地块此前已完成生态修复治理,本次私自开挖行为对既有生态修复成果造成破坏。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评估,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2万元。由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磋商,当事人对生态损害事实、赔偿金额均予以认可,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要求完成现场生态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青海地域辽阔、市州行政边界交错叠加,三江源、可可西里国家公园跨行政区域分布,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难题较为凸显。本案健全完善异地线索移送、跨区域协调联动、属地核查处置的办案闭环机制,有效破除跨界监管盲区。积极践行惩教融合治理理念,在落实经济赔偿、原地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组织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保宣传服务4次、警示教育活动1次,实现惩戒追责与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达到“修复一片、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为青南高原国家公园片区办理同类案件积累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案例4-西宁市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某企业开展调查时,该企业主动如实供述存在二氧化硫单日短时超标排放、连续两年实际排污量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2项违法事实。鉴于企业主动认错悔过,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核算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8.52万元。办理过程中,西宁市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参与案件磋商工作。各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款项足额缴付到位后,检察机关依法终止公益诉讼程序,案件实现闭环办结。

【典型意义】

随着省内工业企业持续增加,涉大气污染引发的小额生态损害赔偿案件逐步增多,传统处置模式程序链条长、办案成本较高。本案积极探索低成本、高效率处置路径,通过政策宣讲引导企业主动自查、自愿担责,充分激发企业整改修复的内生动力。该案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践行“磋商优先、诉讼兜底”办理模式,由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保障案件程序合法、赔偿责任落实落地,磋商达成后及时终结公益诉讼,有效节约行政执法与司法资源,为同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示范样板。

案例5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对花土沟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依托在线监测数据查实,2023年9月1日至11月16日,该厂外排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SS)、总氮、总磷等多项污染物,持续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据此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鉴定,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4.5万元。鉴于该厂污染物超标主要源于设施设备老化、处理工艺滞后造成污水超标排放。最终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156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工艺升级或治污设施更新扩容,不再另行支付货币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牢固树立源头治理导向,积极探索“技改修复替代货币赔偿”创新处置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治污设施提质改造。在严格压实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从根源上化解污染排放风险,同步推动企业环保设施提档升级,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企业合规减负、污染长效治理三方共赢,生动诠释了“赔偿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为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