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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尾亭江福建爱博维康光学有限公司“4·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详情如下:

2026年4月8日晚11时许,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77号-9福建爱博维康光学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马尾亭江福建爱博维康光学有限公司“4·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4月8日23时12分,吴**在移印机5,打开设备门将身体探入移印机内部,随即被移印机内机械臂夹住头颈部。

23时26分,员工巫**发现吴**被设备夹住后大声呼喊,现场人员关闭移印机电源后将吴**抬出,拨打120报警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23时50分120医护人员到场,经抢救后确认吴**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吴**违反《平方和移印机操作规程》在移印机未停止运行时打开设备门,将身体探入移印机内部,被机械臂夹住头颈部,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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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移印机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资料分析及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情况,排除人为故意情形。

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在设备未停止运行时将身体探入移印机内部,导致被机械臂夹伤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爱博维康公司,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移印班组员工的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马尾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林*,爱博维康公司副董事长,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马尾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建议

爱博维康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程师颜**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新入职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生产移印课课长董*、生产部经理胡**对生产线管理不严,未落实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员工违规作业行为。建议爱博维康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理。

风杰公司未对公司派遣至爱博维康公司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由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马尾区应急管理局 大象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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