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边界在哪里?

就这个新闻而言,我个人倾向于认定正当防卫。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旭制止朱某当街脚踹未成年女儿的行为,究竟属于见义勇为范畴下的正当防卫,还是构成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见义勇为不是“可以无限度打人”,但也不能用事后视角要求普通人像法官一样精准判断危险何时结束。正当防卫不仅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第三人当然可以出手制止;而判断防卫是否成立,不能只看最后造成了多重伤害,更要看当时为什么出手、面对什么危险、采取措施时危险是否仍然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1条进一步明确,认定防卫过当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且12条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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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条件来看,一审以“朱某殴打行为已停止、双方仅存言语争执”为由否定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这一判断对侵害时间作了机械切割。朱某此前连续脚踹女孩头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在刘旭上前劝阻时仍指骂逼近、试图靠近被害人,这种家暴现场具有持续性与反复性,不能苛求防卫人在一瞬间精确判断侵害是否彻底结束,只要不法侵害的威胁客观上尚未解除,就应认定侵害正在进行,并将朱某的持续施暴与刘旭的制止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过程。从限度条件看,刘旭采取“绊摔”方式将朱某放倒,目的是控制其继续伤害女孩,手段具有克制性。且仅造成朱某轻伤二级,对照上述指导意见“轻伤及以下不属于重大损害”的标准,并未同时满足防卫过当所需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双重要件。

此外,对于刘旭第二次将朱某放倒以及后续扇耳光的行为,同样应置于整体冲突过程中考察,朱某此前刚持续踹打女儿,刘旭介入后又发生争执与身体冲突,整个现场不存在泾渭分明的“前一秒还在防卫、后一秒已经结束”的界限。对于一个突然介入暴力事件的普通人而言,不可能将自己的每一个动作都精确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其总体目的仍然是制止、控制施暴者,就不宜轻易将其中某一个动作孤立出来认定为故意伤害,而应综合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判断的重点,不应只是“朱某当时有没有正在踢女孩”,而应当看整个现场的危险是否真正解除。朱某虽然一度停止踹打女儿,但随后又与刘旭发生争执和身体冲突,在这种连续发生的冲突过程中,刘旭采取摔倒、控制甚至扇耳光等动作,如果从现场整体情境看仍然是为了压制、制止朱某的攻击或者防止其再次伤害女孩,那么这些行为仍具有防卫性质。司法裁判若强求“完美防卫”,动辄以故意伤害追责施救者,势必寒了社会正气,让“路见不平”沦为“成本高昂”。聊城中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正体现了对一审机械时间切割的纠正信号。因此,刘旭为制止对未成年女孩的严重不法侵害而实施绊摔,我个人认为既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条件,又契合见义勇为的法价值导向,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父亲曾收到家暴告诫书,会影响重审吗?

可能多多少少对刘旭是会有帮助的。

首先,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朱某家暴行为的官方书面定性,而非一般的邻里纠纷或“家长管教”。这份告诫书记载着朱某的家庭暴力事实,意味着其暴力行为早已确认并予以警示。在重审中,这份告诫书从侧面也可能动摇一审“危险已停止”的孤立判断,能够证明朱某对未成年女儿的暴力绝非偶发,而是具有持续性的不法侵害,这也为刘旭实施防卫的起因条件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告诫书也可以作为防卫事实与防卫人认知合理性的证据。一方面,能够证明朱某具有现实、严重的暴力倾向,其当街脚踹女儿头部、腹部的行为危险性极高,从而凸显刘旭介入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与严重性。另一方面,能够证明刘旭“不知是父女、以为是暴徒施暴”辩解的合理性,一个路人所见的,是一个成年男子对未成年女孩要害部位的连续猛踹,而非什么“家事纠纷”,刘旭基于此种现场认知实施制止,其防卫意图明显。

再次,告诫书也会影响对“防卫意图”与限度条件的裁判取向。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朱某已因家暴被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这一事实固定了其作为施暴方的重大过错。尤其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下,朱某的过错也会降低对刘旭防卫行为限度的苛求。更何况,刘旭仅造成朱某轻伤二级,损害后果有限。

所以综合告诫书所揭示的朱某家暴背景、刘旭介入时危险的持续性、以及损害后果不大这三重因素,重审法院其实也有充分理由将刘旭的整体行为纳入正当防卫范畴,依法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即便改判无罪可能会产生国家赔偿等后续问题,我认为付出的这点司法成本也是值得的。因为国家赔偿的钱可以计算,司法程序也可以纠正,但一个社会是否还愿意相信“看到别人被欺负,可以站出来”,却很难用金钱衡量。如果这起案件最终能够以无罪收场,我认为它不仅是对刘旭个人的纠正,更是在告诉所有普通人:见义勇为不是法律的风险区,善意也应当得到法治的保护。唯有如此,方能彰显法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的规范意旨。

让我们密切关注后续,可能会再次推动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