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撞时,机动车主并不必然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的核心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若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力大小划分主次责任、同等责任;若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另一方无责。 实践中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且不存在超速、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等任何违法情形,完全是非机动车一方闯红灯闯入机动车道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非机动车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法理层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核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对自身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相匹配,公众认知中“机动车必须全责”的误区,实际上是对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误读,该原则仅要求在双方过错程度相近时适当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非无条件要求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损失,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什么情形下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撞,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本身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作用力,即便非机动车一方存在闯红灯的过错,机动车一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驾驶未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等违法行为,该类行为直接降低了机动车的避险可能性,扩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此时交警部门会结合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责任,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更大,便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驾车逃逸、弃车逃逸的,将直接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即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闯红灯的过错,也仅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灭失、过错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法理层面,该规则的核心是过责相当的基本法律原则,即责任比例始终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度挂钩,同时对事后恶意逃避责任、破坏责任认定基础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通过加重责任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的法定义务。

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撞被认定为全责的,机动车一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赔偿,需要结合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故意等因素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全责,只要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仍然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通常由机动车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额度优先承担,目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超出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的部分才需要由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总额不超过剩余损失的10%。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比如非机动车一方出于碰瓷等目的故意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理层面,该规则是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机动车行驶本身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即便驾驶人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最低限度的风险,同时该原则设置了明确的免责边界,对故意造成事故的行为不予保护,避免无底线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撞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认定结果不服的,首先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受理将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若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会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质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针对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若复核后仍然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后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完整监控、第三方证人证言、车辆鉴定报告等,请求法院依法对事故责任比例作出重新认定。法理层面,该救济路径的设置兼顾了专业判断与司法终局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于专业技术性判断,由交管部门先行复核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责任认定的效率,而诉讼中的证据审查规则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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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金杏律师

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工作中秉持“先做人后做事”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曾办理过大量交通事故、离婚、工伤、债权债务、合同案件,努力做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