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的王先生,房子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区政府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他的房子下了征收决定。

王先生觉得不对劲,起诉到法院。一审输了,二审虽然认定了违法但没有撤销。他没有放弃,告到最高法。2020年9月,最高法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不能套用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程序错了,再“合理”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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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套程序,各管各的

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条例第一条写得明明白白——“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拿国有土地的程序去征集体土地,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套程序差在哪?

谁批的不一样。国有土地征收,市、县政府自己就能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只有组织实施权,没有审批权。

征什么不一样。国有土地征的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叫“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的是土地本身,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叫“房随地走”。一个是“拆房”,一个是“征地”,方向完全相反。

前置程序不一样。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有土地征收没这个环节。

补偿标准不一样。国有土地按市场价补,集体土地按成本价补。同一个地段,差价可能高达30%到40%。

三、混用程序,后果很严重

实践中,有些地方集体土地征收没拿到省级政府批文,就搬出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来“先上车后补票”。这种“程序混用”是违法的。

最高法明确说过: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行政机关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吉林高院也有判例:对集体土地项目适用国有土地程序操作,违反法律规定,据此签订的补偿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

四、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第一,搞清楚自己的土地性质。翻开不动产权证书,看“土地性质”一栏写的是“国有”还是“集体”。

第二,看到“征收决定”先看依据。如果土地是集体的,政府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决定——程序就有问题。

第三,集体土地必须先有征地批文。没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征收就是违法的。

第四,维权要到底。王先生一审败诉、二审只拿到“确认违法”,但坚持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终赢了。

五、总结

集体土地征收,不能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两套程序管不同的对象、走不同的路、补不同的标准——从头到尾都不一样。政府拿国有土地的程序来征集体土地,就是程序违法。

遇到征收,先看土地性质,再看政府走的是哪套程序。程序不对,再“合理”也是违法。别被“国有征收”的说法忽悠了——土地性质不一样,拆法就不一样,补偿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