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即便符合入罪条件,只要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被告人,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5年,被告人常某(化名)在某超市先后多次盗窃食品、日用品等商品,总价值两千余元。因系“多次盗窃”,常某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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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常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涉案金额较小。常某盗窃物品均为食品、日用品等低价值商品,总价值两千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常某具有坦白情节。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常某自愿认罪认罚。常某自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具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第四,常某已退赔并取得谅解。案发后,常某主动退赔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第五,常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因一时贪念,主观恶性较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常某的各项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入罪与多重从宽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即便符合入罪条件,只要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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