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稿编者按】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结合”,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关系,廓清了相关思想困惑,明确了必须正确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科学方法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本刊围绕良法与善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三组重大关系,约请三位专家进行深入阐述,供广大读者参考。
怎样理解立良法与行善治
丛卉
良法善治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原创性理论,是对新时代新征程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凝练概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聚焦良法善治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命题,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良法善治,既包括法律制定,也包括法治实施、监督、保障;既要求实体正义,也要求程序规范,贯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环节,覆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对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良法和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多次对良法善治论作出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良法善治论的价值追求、实践路径、重点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
关于良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强调“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等。良法之“良”,从根本立场看,坚持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的统一。一方面,要坚持党领导立法,善于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民至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凝聚社会共识,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从价值内核看,良法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科学界定权利义务范围、厘清权力责任边界,协调不同群体、不同领域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矫正利益失衡,以良善的制度设计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实践基础看,良法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发展所处阶段动态优化制度供给,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等予以有效规范、调整和治理,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从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看,要求科学完备、统一权威,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内部效力层级清晰,广泛覆盖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法律规范之间衔接配套、有机联动,通过立改废释纂并举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关于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指出“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等。首先,善治既是制度执行、法律实施、社会治理的活动和过程,也是所能实现的理想治理状态。善治之“善”,在于通过高效治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于不断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其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善治的重要环节。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一环,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三者共同构筑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实现善治起着关键性作用。第三,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治理方案。第四,领导干部厉行法治在善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只有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才能有效推进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治化。
关于良法和善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不仅为善治提供了清晰的规范依据,而且因内蕴民意基础而获得社会普遍遵从,从源头上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善治既是良法实施的依托,也是良法实施的效果。善治是良法从文本走向现实的桥梁,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严密有力的监督问责,将抽象的条文转化为可知可感的正义和秩序。再次,二者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统一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核,统一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路径,统一于将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二、良法善治论的生成机理
良法善治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植根于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宝贵经验的总结提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架设了法治轨道、筑牢了法治根基。
“两个结合”的鲜明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援引古代中国先贤“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观点,深刻阐述“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这一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主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进一步阐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体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在继承唯物史观法治本质论、人民主权法治价值论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高度体系化构建良法善治理论,展现出高度的理论自觉和强大的理论创新活力。与此同时,注重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德主刑辅、礼法合用”的治理策略发展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德法共治理念,将“执法如山、援法断罪”的治狱传统发展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实施要求,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朴素平等观念发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法外特权”的制度刚性约束,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二者相辅相成、深度融合,赋予良法善治论鲜明的价值立场和深厚的文化滋养,这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品格和实践本色。
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传承发展。百余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懈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厉行法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刑事、民事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等,探索运用法律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推动革命斗争、维护人民利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制定“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运用宪法法律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十年内乱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领导制定修改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三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截至2026年6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11件、行政法规606件、地方性法规15700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回望百余年历程,从探索法治道路到坚定道路自信、法治自信,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涵盖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更加强调搭建制度框架、树立制度权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治理实效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高度凝练出良法善治理论,法治实践的维度更加丰富、链条更加完善、价值引领更为彰显,实现了从“建制度、立规矩”到“良法供给、善治落地”的历史跃迁。
有效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突出矛盾问题的科学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我们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与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运用良法善治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比如,市场经济转型初期出台的公司法在搭建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推动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设立门槛过高等短板,公司法于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系统解决旧法束缚经济活力问题,2013年再次作了修正,大幅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精准回应经济发展迭代提出的制度更新诉求,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针对工业化快速推进带来的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2014年修订通过“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依据,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的现代化治理要求。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完善,而且要求法律规定能切实落地;不仅要求执法司法公正,而且要求程序透明、彰显温度;不仅催生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而且要求服务渠道畅通、便捷高效。认真总结立良法、行善治有效破解发展难题的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阐明了良法善治论的核心逻辑。我们要深刻把握良法之“良”的制度标准和善治之“善”的实施要求,以高质量立法、高效能治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全面贯彻良法善治的实践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牢牢把握良法善治的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推进良法善治,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贯彻实施好《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路径“立良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注重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等在内的全链条立法工作机制,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从完善法律入手促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立法活动,贯彻落实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切实避免“内卷式”竞争、同质化竞争,以法治统一保障政令统一、市场统一 。加快补齐补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空白点、薄弱点,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重点“行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行善治”,必须抓住法治实施的重点环节。推进严格执法,重在针对当前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推进全民守法,要贯彻实施好法治宣传教育法,突出青少年、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完善与推进良法善治相适应的保障支撑。良法善治的深入持续推进,离不开相应的理论指导、工作队伍和组织保障。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围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良法善治提供学理支撑。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政治能力、专业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推进良法善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保障良法善治的各项实践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
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雷磊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以刚性规则划定行为底线,德治以柔性教化涵养内心自觉,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持续深化对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论认知,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和一体落实,努力构建良法善治、崇德向善的社会生态。
一、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一重要论断精准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德治国,就是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运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功能和力量,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引导、滋养作用,以德正风气、聚共识、筑根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绝非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叠加,而是两者的功能互补和有机融合。法治划定社会行为底线,德治树立社会文明标尺,两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科学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方面。
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服务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两者既具有共同的规范功能,又在产生逻辑、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重在外在约束;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发挥作用,重在内在自律,两者统一于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治理目标。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律和道德相互支撑、互为保障。道德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人文根基,缺乏道德滋养的法律,只会沦为冰冷机械的条文,难以真正落地生效。道德教化培育规则意识,厚植法治运行的社会人文土壤,推动人民群众从内心深处认同并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是道德落地生根的制度保障,道德倡导的真善美,若无刚性制度兜底,极易在利益冲击下失序失守。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针对失信失德问题,通过强化惩戒约束,建立诚信褒奖与失信约束机制,以制度力量守护道德底线。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协同发力。国家治理是覆盖社会运行全领域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或道德教化都难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有序运行。历史反复证明,专任刑罚则民无羞耻,专任德教则无力惩恶。国家治理既要以法治的刚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又要以德治的柔性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既要立足当前精准解决突出治理难题,又要着眼长远培育社会文明根基。只有统筹法治硬约束、德治软引导,整合制度规范与价值教化双重资源,才能形成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治理合力,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长久支撑。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面对当前网络乱象、诚信缺失、群体矛盾等群众关切的社会痛点,单一道德劝导和单纯法律惩戒都无法有效应对。只有坚持德法并举,同时发挥德治的事前预防作用和法治的事后惩治功能,才能既从根源消解矛盾滋生土壤,将风险化解于萌芽或未发,又对已发生的失范和违法行为精准追责,快速遏制风险扩散蔓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定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支撑。良法善治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而“良法”的一个核心标尺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均离不开道德引领: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强化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执法兼顾法理与情理,防止简单机械执法;司法以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守法依托道德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引导全体人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脱离道德支撑的法治体系,必然缺失价值灵魂,难以凝聚全社会共识。坚持德法结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这条道路拒绝“去道德化”的西方法治模式,实现了人民性、法治性、道德性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才能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稳步前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西方法治虽然也存在“恶法非法”的主张,但其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而弱化实质正义;深受资本逻辑制约,法治运行难以摆脱资本利益的深刻影响;信奉极端个人主义,容易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失衡;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异化为党派博弈,造成治理内耗。这些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始终无法破解法律规则与价值内核脱节、制度约束与道德认同割裂的深层困境,导致治理手段单一、治理效能衰减。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创造性破解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固有局限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度结合,是坚持“两个结合”的生动典范,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实现良法善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传承弘扬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的实践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德法合治是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不同于西方“法律与宗教并行”的治理模式,中华法治文明走出了一条不靠神权的礼法并举道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德法融合治理模式,为新时代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提供了深厚历史滋养。
一是“明德慎罚”,秉持宽严相济治理理念,反对单纯依靠刑罚。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理念,主张治理国家既要彰显德行、推行教化,又要慎用刑罚、避免滥杀。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道德教化能让民众形成羞耻之心,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董仲舒系统阐释了“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原则,将道德教化置于主导地位、刑罚处罚作为辅助手段。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吸收中国古代重教化、慎刑罚、以德防罪的治理理念的同时,确立了法治和德治辩证统一关系,将传统“恤刑”、“慎罚”等法律文化转化为“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把传统道德教化升级为社会主义全民道德培育,实现了传统慎刑智慧与现代民主法治的深度融合,赋予“明德慎罚”思想人民性、时代性内涵。
二是“礼法合一”,让法律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支撑法律实施。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同时,强调“礼义廉耻”。荀子融合儒法思想,明确提出“隆礼重法”,将礼义道德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汉代以后,儒家道德伦理逐步融入法律体系,《唐律疏议》正式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将“孝悌忠信”等儒家道德核心内容转化为法律条文,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借鉴中国古代“以礼入法”的千年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同时剥离传统礼法中维护封建尊卑、宗法专制的糟粕,要求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传承“礼法相融”治理精髓的基础上构建出现代法治文明新模式。
三是“综合为治”,统筹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多元手段,推进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中国古代强调“礼乐刑罚,综合为治”。国家层面以法律定分止争、以礼教教化百姓,基层依靠乡规民约、家规家风开展常态化约束。道德教化前置开展源头预防,法律惩戒后置处置极端失范行为,同时依托宗族、乡里自治力量化解基层矛盾。《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儒家道德为立法核心,通过乡规民约、家族伦理强化基层道德教化,形成了“国家法律”加“民间道德”的双重治理体系。在借鉴这些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必须打通法治顶层设计与基层道德教化、群众自治的联动通道,坚持党领导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传统“综合为治”升级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矛盾源头化解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基础上,统筹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多元手段,推进基层社会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主张,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对传统德法合治的实践智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德法合治体系。
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更好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迈入纵深推进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此同时,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呈现出新表现新特征,成为国家治理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比如,市场领域诚信缺失、制假售假、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网络空间网暴造谣、流量至上、“饭圈”乱象滋生;社会生活公德淡漠、行业失德时有发生。破解这些时代难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双向发力、双向赋能。
更好地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只有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认同。引导人们厘清权利与义务边界,破除人情大于规则、私利优先于公德的错误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内在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涵养孕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将法治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强国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度融合。
更鲜明地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必须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让美德有制度撑腰、失德有法律约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群众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法律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通过严格执法彰显惩恶扬善的鲜明价值立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德失范领域,推进常态化执法,防止“法不责微”导致失德行为蔓延。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核心功能,在案件审理中统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旗帜鲜明保护见义勇为、诚信履约行为,严厉惩处背信弃义、损人利己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更有效地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只有用法治手段整治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才能在全社会树立鲜明的是非善恶导向。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紧跟数字时代、市场经济新场景,针对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直播低俗营销等新型失德乱象,完善配套立法,明确行为边界与惩戒标准,填补新兴领域道德治理的法律空白。对造谣诽谤、恶意讹诈、网络暴力等突破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败德违法成本。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行为,明确惩戒标准,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形成“守信者受褒奖、失信者受惩处”的良好局面,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不断提升。
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力,如果法治观念淡薄、政德修养缺失,极易出现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失德失范等问题,不仅损害法治权威,更会败坏社会道德风气,产生上行下效的负面传导效应。领导干部发挥尊法崇德的“头雁效应”,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抓实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培育提高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等法治观念,杜绝人情干预司法、随意变通法律等行为。持续强化党员干部政德建设,把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贯穿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完善干部德法双重监督体系,将道德品行、家风建设纳入巡视巡察、日常监督内容,对失德失范、违法乱纪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着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真正落地,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和自觉尊崇。道德建设为法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思想根源消除违法动机,筑牢法治建设精神底座。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高度契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系统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德尚法、诚实守信、家国一体、邻里互助等精神内核,推动中华传统美德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常态化开展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先进典型宣传,以榜样力量引领社会风尚。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优良家风涵养个人品德、支撑社会公德,抵御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回应时代命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标识,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持续深化对法治和德治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把握,正视市场经济、数字社会转型中的各类道德治理难题,统筹用好法治刚性约束与道德柔性教化,不断将德法合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坚实稳固的根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国际传播中心研究员)
厘清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误区
张真理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原创性理论观点,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系统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二个坚持”,其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章,深刻阐明了“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新征程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依靠改革完善法治,以改革和法治协同发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改革与法治,具有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改革,是对现有体制机制中不适应发展的部分进行的主动调整,以使其更加完善、高效,重在“破”和“变”。法治,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重在“立”和“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这些重要论述都是对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精辟概括,是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深刻揭示。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的实践进程中,仍有一些地方和干部只看到改革和法治的差异性,看不到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本质要求,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错误认知。
比如,有的重改革突破、轻法治约束,主张“改革可以突破法律红线”。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改革需要宽松空间,严格依法办事会束缚手脚。为了加快发展、完成改革任务,可以暂时突破法律规定,如果事事拘泥法律条文,就会捆住改革手脚。面对急难任务、重点项目,可以“先上车、后补票”,产生“先突破、后补手续”、“改革先行、法治让路”等思想,把法治当成改革的束缚。这种认识混淆了改革探索与违法行事的边界,短期可能取得一时的所谓“加快改革”成效,但历史实践反复证明,脱离法治轨道的所谓“大胆改革”,最终会付出沉重的代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破除的是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障碍,绝非法治底线。脱离法治轨道,只会引发权力失范、矛盾纠纷,损害制度公信力。任何改革创新都不能突破法治底线,不得以改革名义规避法定程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改革中的制度创新,应当通过授权试点、立法修法等法治途径有序推进。
有的重法治稳定、轻改革创新,固守“法律不能轻易变动”。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机械理解法律的稳定性,认为只要现行法律没有修改,任何改革创新都无法开展;或者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应当长期固定,担心开展改革探索会冲击法律权威,害怕尝试创新引发合规风险,进而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保守心态。这是一种教条主义思维,既看不到法治本身对改革创新就有着巨大的包容空间,也看不到法治有能够主动适应改革实践发展的灵活性。面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习惯于机械套用既有法条,缺少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制度革新的主动性。应当看到,法治的稳定不是静止僵化。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社会实践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利益诉求持续涌现,法律法规必须通过改革适时调整完善。法治既要守住底线,也要为适应时代发展预留制度空间。如果固守陈旧规则拒绝变革,法律就会与现实脱节,最终丧失治理效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正是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动力源泉。
还有的将改革与法治割裂对立,形成“改革归政策、法治归立法”的二元分割思想。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改革任务和法治工作分离开来,认为改革只是发展改革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事,法治只是立法、司法部门的专职工作。谋划改革方案时很少开展合法性论证,推进法治建设时较少对接改革目标,出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两张皮”现象。有的政策文件仓促出台,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部分立法修订滞后于改革实践,未能及时将成熟改革经验上升为长效制度。实际上,改革与法治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二者不能各走各道。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求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衔接。谋划改革方案之初,就要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立法工作要主动研判改革方向,及时吸纳试点中经过检验的有效做法。只有打通政策创新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通道,实现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与改革进程同步推进,才能避免改革缺乏规则支撑、法治缺少实践活力的困境。
这些错误认知很容易造成改革举措脱轨、法治建设虚化,影响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既反对“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的错误论调,又反对“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的认识误区,真正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坚持于法有据,善于运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防范改革风险。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深刻理解改革和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根本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都是在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解决发展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都统一于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发展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改旗易帜,而是在牢牢守稳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持续创新。这就不仅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而且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改革中的难题,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上层建筑提出了深度调整的客观要求,党中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目标,就是主动适应这一客观需求的历史主动精神在国家战略上的体现,这必然要求积极回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实践,并进而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以法治之力为改革保驾护航、以改革之势为法治赋能增效。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法治由经济基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相关法律适应改革的需要时,改革就应当在既有法律界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其关键是用好现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有序推进改革;当相关法律表现出了明显滞后性,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实践发展时,就要及时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其关键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广纳群众智慧,形成更有生命力、更富时代性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修改不仅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改革的未来走向确立了合法性基础和制度性安排。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正是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制度成果、实践成果。重大制度成果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加强涉及改革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2023年立法法修正,系统总结了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成为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具有标志性的制度成果之一。新修正的立法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规定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有利于更好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重大实践成果上,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党的领导是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中流砥柱”、“定海神针”。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在实践中,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比如,为解决行政执法中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仍然有差距的突出问题,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包括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等。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再如,新时代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提升,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力巩固了改革成果,回应了各方关切,提振了发展信心,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对改革和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实践中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重要前提。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坚持二者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明确要求,“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重要论述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提供了行动指南。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破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客观需要,也是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部署为遵循,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拓展法治作用空间。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人民就改革事项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不断完善改革决策、广泛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排除改革阻力的强大动力。同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采用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
善用法治推进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一方面,要把握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对全面深化改革实践提出的有关法律立改废释纂需求,及时给予回应;对立法体制机制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要主动改革、适时调整。另一方面,要维护法治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已经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改革,要积极予以推进;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改革过程中发现某些规定滞后于改革实践或者需要制定某些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所所长)
来源:“红旗文稿”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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