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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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的最低比例由30%调整为20%。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未达到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的,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本次贷款申请。在额度核定上,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实行分别计算、合并认定,合并后的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高限额,贷款期限按主借款人年龄核定,贷款比例按所购住房的相关政策统一执行。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两项调整,重点聚焦存量住房交易与家庭购房支持,通过降低存量住房首付比例、支持代际互助贷款,有效降低缴存职工购房门槛,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存量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

本次政策调整对购买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调整前,购买此类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调整后,首付款最低比例统一降至20%。该政策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缴存职工,旨在减轻购房者的前期资金筹集压力。

举例说明

王先生计划在郑州市中原区购买一套总价150万元的二手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首付30%):王先生需准备首付款45万元(150万×30%),剩余105万元申请贷款。按新政(首付20%):王先生仅需准备首付款30万元(150万×20%),可申请贷款额度提升至120万元。

政策调整后,王先生的购房首付门槛直接降低了15万元,有效缓解了其前期的资金压力。

支持家庭代际互助贷款

本次政策调整推出了家庭代际互助贷款机制。当主借款人的公积金可贷额度未达到家庭贷款最高限额时,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在额度计算上,实行“分别核算、合并认定”的额度计算方式,即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分别计算后进行合并,但合并后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含上浮后的最高限额)。此外,贷款期限按主借款人年龄核定,贷款比例按所购住房的相关政策统一执行。

举例说明

张先生今年25岁,在郑州市二七区购买首套商品房,房屋总价165万元。由于张先生刚参加工作,缴存基数较低,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经测算其个人可贷额度仅为80万元。此时,张先生申请将其父亲(正常缴存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作为共同借款人。经测算,其父亲的个人可贷额度为50万元。

实行“分别核算、合并认定”后,张先生的80万元与父亲的50万元合并,最终张先生家庭可获批130万元贷款。

这一举措通过整合家庭成员的公积金资源,有效提升了家庭的整体贷款额度,尤其为年轻职工或单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进一步强化公积金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

注意事项:在该笔贷款结清前,共同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参加他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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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晓华|责任编辑:杜晓华丨监制: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