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商户因主动救助进店突发疾病的老人并呼叫急救,在老人去世后,反被卷入纠纷。最后,商户在警方和司法所调解下向家属支付了1.9万元补偿款。此事因“法律无责却仍需赔偿”的争议,引发全网对善行保护机制的热议。
8月27日,媒体获悉,湖南店主帮扶老人遭索赔迎来最新后续,该店主已收到老人家属的1.9万元退款。媒体向衡阳官方确认,当事双方达成了退款协议,“退还人道主义补偿款”情况属实。
8月26日晚,在当地有关部门见证下,双方签署了一份新的《见证书》。死者家属表示,已认识到接受这一补偿的不妥之处。
经多方询问并与多份笔录印证,死者罗某生前是店主的街坊邻居,与棋牌店店主肖爱华相识。
事发当天,老人独自走到棋牌店门口一张椅子上坐下,未与任何人有过接触。随后,老人突发身体状况,肖爱华一时慌了神,“拨号的地方都找不到”,喊来其他人帮忙拨打了120。
因天气炎热,店内又无空调,她判断老人可能是中暑,按民间经验将他移至门口通风处。“祁东话说中暑要‘见天’,‘见天’能呼吸新鲜空气。”肖爱华说。
家属通过回看视频,认为肖爱华施救方式存在不当,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责任,提出了索赔诉求。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罗某系突发疾病死亡,无外力伤害、无争执冲突,排除刑事案件。现场视频显示,肖爱华全程积极施救,及时报医,行为善意正当。“在此后的调解中,我们都点明了,没有证据表明店主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店主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参与调解的祁东县洪桥街道综治中心主任陈忠说。
店主一方有没有被威胁?
媒体了解到,8月17日下午,接到医院报警后,洪桥派出所将肖爱华和两名目击者请去调查。到场处置的派出所民警告诉当事双方,可以就这一事件到综治中心进行调解。
对于是否有过“停尸闹事”的威胁,双方各有说法。
死者妻子在笔录中否认亲属有过此类言行,死者儿子也对媒体表示从未听过。但店主一方则在笔录中称对方前期有过“不赔偿就把尸体放门口”的表达,但承认“的确没有真正实施”。
8月18日第一次正式调解,罗某家属提出10万元诉求。参与调解的综治中心工作人员陈小毛介绍,调解方当面讲明法律规则: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同时告知调解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即可终止。卷宗显示,肖爱华坚持自己无过错,但自愿人道帮扶2000元,罗某家属降至5万元后不再让步,调解就此暂停。考虑到天气炎热,经调解人员建议,罗某家属于当日下午先行火化遗体。
8月19日的第二次调解采取“背对背”方式。罗某家属将补偿金额降至2万元;念及老人是街坊邻居,如今不幸离世,店主肖爱华的一名亲属根据当地风俗援引同类事件,主动提出15000元。此后,考虑到分歧和矛盾影响精力、时间,也可能产生次生问题,双方逐渐达成19000元的共识,肖爱华丈夫当场转账。
从时间线看,签约前一天遗体已火化,客观上的确不存在“停尸”要挟的条件。肖爱华的儿子坦言,家里本只想给两三千元,最终接受19000元,是因为考虑到母亲的身体状况,“出事后她一直失眠”。
调解是不是“和稀泥”?
有网友质疑:既然初步核查已显示店主无责,为什么还要组织调解?
“民事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调解人员也没有资格下权威判断,只能向双方说明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有责任。”陈忠说。
祁东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地每年大部分民事纠纷都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吸附民间矛盾纠纷,避免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或者就地激化。”这位负责人也坦言,因为矛盾纠纷的现实复杂性,这个“度”如何把握,即使是资深调解人员也有困惑。如何让无责者不吃亏,又不把矛盾一味上交,是留给基层治理的现实考题。
律师总结实施救助的操作要点
行善无须犹豫,但掌握合法的自保方法,能让善意走得更稳更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孟莉两位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总结了实施救助时的四点操作要点:
一是优先呼叫专业救援,留存现场证据。遇到他人突发疾病或意外,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准确说明地点与现场状况;有条件可拍摄现场环境全景视频、记录在场证人联系方式,尽量邀请1名到2名在场路人共同见证施救过程,客观留存的影像资料是还原事实、厘清责任的关键依据;
二是救助行为量力而行,不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无急救资质的普通人,不要随意搬动疑似脊柱损伤、脑卒中的伤者,也不要贸然实施心肺复苏等专业急救操作,可协助将伤者转移至安全区域、保持呼吸通畅、联系家属。若按照120调度员的电话指令配合施救,由此产生的合理后果同样受法律保护;
三是拒绝不合理索赔,坚持依法处理。遭遇家属索赔要求时,不要为息事宁人轻易支付带有赔偿性质的款项,避免被反推为自认有责;应明确告知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死因,对涉嫌敲诈勒索的不实索赔,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是经营场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商铺、饭店等经营管理者,日常应保障场所基础安全、配备简易急救物品,对进入场所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遇他人突发疾病及时呼救并提供必要协助,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对他人自身疾病引发的后果担责。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善意的铠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好人条款”的设立,到各地司法机关依法裁判、民政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制度层面始终传递着“不让好人吃亏”的价值导向。
公众不必因个别事件就产生“不敢助人”的焦虑,只要救助行为出于善意、方式合理、不超出必要限度,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全社会共同以法治守护行善的底气,才能让更多人敢伸手、愿伸手,让善意在法治的阳光下持续传递。
人民日报、央广网
编辑:2711
审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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