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对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上道路行驶条件、违章处理原则、保险制度等作出规定。同时,修订草案还聚焦电动自行车、“暴走团”、“僵尸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推出电子行驶证等便民举措。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曾于2007年、2011年和2021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同时,对自动驾驶汽车等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作出回应。
自动驾驶状态下违法,拟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修订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建立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通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并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动驾驶汽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自动驾驶功能。
对于自动驾驶功能的使用边界,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确保车辆在不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不能激活自动驾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
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谁承担责任,也在此次草案中得到明确。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调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草案同时对保险制度作出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仅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草案明确,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拟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
此次修订草案对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则作出多项调整。
其中,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
在提高最高时速限制的同时,草案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规范,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也不得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
草案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同时,禁止驾驶依法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驾驶行为同样进一步规范。修订草案明确禁止“酒驾”“毒驾”“飙车”“盲驾”等行为。其中,对于驾驶过程中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草案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还针对俗称“开门杀”的安全风险作出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开关车门时注意观察,驾驶人应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暴走团”“僵尸车”等道路治理拟有明确规则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也成为此次修法重点。
对于占用道路开展健身等活动的“暴走团”,修订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也负有相应责任。草案规定,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围绕“僵尸车”“超标车”治理,草案强化车辆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并禁止在道路上停放废弃机动车。
此外,草案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于平台用工中的交通安全问题,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算法等强迫、纵容、默许从业人员违法通行。
草案还要求重型载货汽车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等装置,进一步压实车辆运行安全责任。
已申领电子行驶证拟无需携带实体证件
此次修订草案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同时,还提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草案规定,机动车登记所需证明、凭证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机动车已经申领电子行驶证的,无需随车携带实体行驶证。
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草案要求检验机构向社会公示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
针对特殊群体出行安全,草案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聚集性场所门前的道路,应当设置提示标志、行人过街设施等。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修订草案还适当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和先行垫付费用范围。
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方面,草案规定,电子执法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固定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草案还规定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并进行录音录像、及时备案。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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