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东杰 白杨)随着城市养犬人数增多,宠物伤人纠纷频发,尤其未成年人被动物伤害的案件备受关注。养犬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幼童被未拴绳柴犬咬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边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4月某日上午,5岁幼童于某在自家门口胡同玩耍时,遇到一只未牵绳的小型柴犬。于某主动追逐柴犬,并用手中物品逗弄,随后被柴犬咬伤左手手指。事发后,于某父母立即报警,经派出所调取监控及出警核查,确认咬伤于某的柴犬为同村村民崔某饲养,该柴犬未办理养犬许可,事发时亦未拴绳。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诊治,诊断为接触和暴露于狂犬病,先后五次注射疫苗。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赔偿医疗费1797.5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崔某否认于某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提交的监控录像与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崔某饲养的柴犬与咬伤于某的犬只特征一致,故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崔某作为柴犬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许可,且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拴绳等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犬只在公共区域自由穿行并咬伤他人,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于某事发时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追逐、逗弄犬只的行为是引发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亦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故可适当减轻崔某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于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系就医必要支出,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其伤势较轻,且自身存在过错,不符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崔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养犬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安全与权益,规范养犬是每个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法官提醒广大养犬人,必须依法办理养犬许可,遵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务必对动物采取拴绳、笼装等安全措施,避免动物伤人;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主动规避安全风险。
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切勿随意追逐、逗弄犬只等具有危险性的动物,避免发生人身损害。若遭遇动物伤人事件,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保留就医票据等相关材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彭冲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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