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辛江 谢省伦 李健楠
“拖了这么久的账,没想到法官几轮调解下来就帮我们拿到了钱!”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精准厘清权责、释法明理,成功化解一起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让企业快速收回长期拖欠的租赁费用,有效缓解了经营压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合同履行生分歧
原告为吉林省某建筑器材租赁公司,被告张某为个体施工方,被告李某系张某雇佣人员。双方于2024年6月12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吊篮等建筑器材出租给张某使用,李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赁费结算、器材丢失损毁赔偿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租赁费、赔偿丢失器材损失等各项款项合计200余万元,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原告提交的部分提货单提出异议,主张其中部分单据系签订合同之前形成,提货人为案外人吉林省某能源有限公司,签字人员亦非张某本人,此部分单据与案涉合同无关,并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原告则主张张某曾通过电话表示“研究如何给付”上述款项,并提交录音为证;经办人李某则表示,其仅系张某雇员,签字系应原告要求确认提货事实,对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深感不解。双方情绪对立激烈,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交织复杂,近百页单据凭证使得审理难度骤然加大。
靶向施策破僵局
承办法官谢省论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实质上涉及两个不同的租赁合同关系。2024年6月12日签订的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较小;但形成于该合同之前的提料单,载明的承租人及提货人均非本案二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个合同关系不应在一案中一并处理。为高效处理涉企纠纷,法官决定引导当事人对有明确合同依据的部分进行调解,其余争议另行依法解决。
调解过程中,法官逐一向各方深入释法明理:向原告详细讲解,案外人签收的提料单及录音资料在本案中不能直接约束被告,并耐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向其阐明诉求一并处理将面临诉讼风险且耗费时间,不利于企业及时回收资金,劝导其理性优先解决案涉合同部分款项;向张某严肃告知,其作为合同签订方,对合同履行期间的欠款依法负有清偿责任,敦促其诚信履约;向李某释明其在经办人处签字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今后应审慎签字。
法官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引导各方换位思考,既体谅原告经营不易,又考虑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当庭履行见实效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沟通对账,法官组织双方围绕2024年6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逐一核对租赁器材种类、数量、时长、收费标准以及器材丢失损毁情况,逐步缩小分歧、达成共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庭给付原告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日内由张某与李某共同给付;如未按期履行,则需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撤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签收后,张某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亦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的释法明理让我们明白了诉讼风险,引导我们合理主张诉求,既帮我们快速拿回了欠款,又保住了我们和被告之间多年建立的信任关系。”原告企业负责人对法院高效务实、温情便民的司法服务给予高度认可。被告方亦表示,调解方案合理兼顾了双方实际,现已全部履行,保住了后续合作的可能。
此次调解充分运用释法明理、精准施策的工作方法,既快速、实质性地解决了纠纷,又最大程度保全了双方多年建立的信任关系。下一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灵活运用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商事纠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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