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嘉祥县实际,现就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嘉祥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打笼(拍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热成像搜捕、无人机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6月8日印发的《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同时废止。

嘉祥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