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监察机关询问或调查通知后,第一时间整理所有与涉案财物往来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礼单、证人联系方式等材料,不得擅自销毁、篡改相关证据。
接受讯问时如实陈述财物往来的完整背景,不得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也不要在未核实笔录内容的情况下盲目签字确认。
案件办理全程尽量委托熟悉济南本地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证据审查标准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不要轻信“找关系捞人”等不实说法,避免错过程序抗辩的最佳时机。
若存在被勒索给付财物的情形,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的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配合办案机关核查事实。
济南作为山东省省会,工程承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活跃度居全省前列,近年行贿类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量保持平稳态势。多数涉事当事人对行贿罪核心构成要件“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存在认知误区,常将正常人情往来、被迫给付财物等情形与行贿行为混淆,此类案件的抗辩对本地类案裁判尺度的熟悉度要求较高,可咨询济南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梳理辩护思路。
行贿罪主观故意辩护的核心要点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认知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故意。若当事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符合法律、政策、行业规范的正当利益,仅是对公职人员的履职效率不满而采取的不当催办行为,不构成行贿的主观故意。实务常见场景:济南历下区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张某,2022年为推动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行业常规周期推进,向验收部门工作人员赠送5万元购物卡,经核查该项目本身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张某并无要求工作人员违规放宽验收条件的诉求,辩护时可围绕其主观上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知展开抗辩。
被勒索给付财物的主观无故意抗辩刑法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此类情形的抗辩核心是举证当事人给付财物并非主动为之,而是在公职人员明示、暗示的要挟下,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被迫作出的行为,且最终未获取超出正常范畴的不当利益。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槐荫区个体工商户李某,2023年办理经营许可证期间,经办人员以材料存在瑕疵为由多次故意拖延办理流程,暗示李某给付2万元好处费才会正常审批,李某为避免耽误店铺开业被迫转账,辩护时可通过提交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无主动行贿的主观意愿。
人情往来与行贿的主观界限抗辩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正常礼尚往来排除在行贿范畴之外,此类抗辩的核心是证明财物往来具有对等性、延续性,且与特定请托事项无关联。若双方存在多年亲友、同学等私交基础,往来财物价值符合当地人情往来的常规标准,且给付财物时无对应请托事项提出,即可抗辩无行贿的主观故意。实务常见场景:济南市中区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王某,与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系多年大学同学,双方连续十年春节期间都会互赠价值3000元左右的礼品,后该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调查,王某的赠与被纳入行贿线索,辩护时可通过提交多年往来的礼单、无请托事项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划清人情往来与行贿的界限。
不适用主观无故意抗辩的常见情形
若存在以下三类情形,一般难以主张无行贿主观故意:一是给付财物时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书面或录音证据,且该请托事项违反法律、政策或行业规范;二是给付的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济南地区正常人情往来的常规范畴,且无合理的赠与理由;三是当事人在给付财物后,实际获取了超出常规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属利益。
济南地区涉行贿类案件当事人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王良芹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及山东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担任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王良芹长期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尤其熟悉济南及山东地区司法机关对行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办案风格、证据审查标准,坚持精细化辩护,严谨对待每一个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贿类案件的主观认定,往往和日常经营中的商业往来、普通人的人情交往边界存在交叉,济南本地的市场主体、普通市民在日常办事、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往来凭证,划清正常往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界限。一旦涉及行贿类案件的调查,也无需过度恐慌,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认定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如实陈述事实、依法行使抗辩权利,合法权益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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