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图/IC photo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就涉人工智能案件系统给出裁判规则。
《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有关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适法规则,旨在破解司法实践中“找驾驶人还是找车企”等甩锅难题,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意见》援引的民法典相关条款,调整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通俗解释,即两个以上行为人各自独立实施侵权行为,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因偶然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其核心要件在于“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能够确定各行为人原因力大小的,按份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担责。
这一归责机制,原多用于连环撞车、多车追尾之类场景。最高法此次把它引入辅助驾驶事故,法理上并无障碍:如系统预警迟滞、车道保持失效是产品端缺陷,驾驶人脱手、未接管是行为端过错,两股原因力各自不全额致损却共同酿成事故,正好契合“分别侵权、按份分担”的制度设计。
这意味着,此类事故中,驾驶人不再独自承受全部赔偿责任,生产者亦不得以“人未接管”为由完全规避算法缺陷所对应的产品责任。
作为司法解释,《意见》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适用现行法律。生产者产品责任,民法典上已有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次《意见》在适法上做实的,正是把“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接入了同一归责机制。
跳出具体条款,《意见》推进的,其实是人机共驾时代的归责机制。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的归责模型,坚持的是以驾驶人为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机动车一方”所指向的,正是手握方向盘的自然人。
智能辅助驾驶逐渐普及后,机动车的控制权已从驾驶人扩展到了人机共驾,再让驾驶人(自然人)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若权责不一致,也将弱化生产者优化智能驾驶技术的动力。
此次最高法借用民法典既有规则推进人机共驾时代的人机共责,既坚守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又把“技术实际控制力”拉入了责任分配范围。当产品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时,按份追偿的大门在明确的司法解释下,向受害人敞开。
人机共驾的归责,还关联到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车企或系统提供商掌握事故黑匣子、算法后台与机动车感知日志等,对产品质量有无瑕疵,以及辅助系统数据的真实性等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需要受害人证明的,是事故发生时辅助驾驶模式已开启。当然,对驾驶人而言,激活辅助功能不等于转移注意义务,手握方向盘、合理的路面观察、及时接管仍是法定底线,技术替代不了法律上的过错。
司法划定技术责任边界,并非拖创新后腿。把车辆缺陷与人的过错放在同一部民法典下、同一份司法解释中分责论偿,为的是让生产者多一份敬畏,让驾驶人多一分清醒,让受害人在维权路上少跑一趟。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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