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济宁邹城市民通过闪电新闻客户端发文反映,燕京啤酒(山东无名)啤酒有限公司存在长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该市民表示,已多次向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并提交材料,但至今未收到明确的处理结果和补缴时间安排。2026年6月24日,该市民再次提交补充材料,仍然没有等到答复。
欠缴事实清楚,职工诉求明确
从公开信息来看,这并非该企业首次被投诉。此前已有网友通过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同样问题,称“要的不是处罚,要的是单位补交欠缴的公积金”。职工的诉求非常朴素:把该缴的钱缴上。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单位的缴存义务、违法后果和强制手段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缺乏现实基础”不应成为拖延理由
针对职工投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邹城分中心曾回复称,因该公司一直未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缺乏责令该公司补缴公积金的现实基础”。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明确认定住房公积金追缴无时效限制,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既然法律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缴存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就应当积极行使,而非以“企业不配合”为由搁置职工诉求。如果企业“不配合”就能免除补缴义务,那法律的强制性又体现在哪里?
职工应当如何有效维权?
对于遭遇类似情况的职工,建议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交投诉材料时,务必保留提交凭证;第二,可同步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要求书面答复;第三,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在行政手段推进困难的情况下,职工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
公积金是职工的“安居钱”,不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出明确的处理时间表,让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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