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 通用航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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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勃超,广州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深耕无人机/eVTOL适航取证、低空企业适航合规等低空经济法律服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5年颁行以来的最重大修订,也是“低空经济”首次写入国家法律。本次修订正值低空经济全面爆发之际,该法将会对这一万亿级蓝海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低空经济立法层级补足
新《民用航空法》施行以前,我国主要通过《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低空经济进行规范,缺乏上位法依据。随着新《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我国发展和规范低空经济则有了国家法律层级的立法依据。尤其对于无人机而言,新《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无人机的适航和唯一产品识别码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三级立法体系已正式形成。
“低空经济”首次入法
从政策背书到法律保障
自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低空经济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政策导向已无需过多解读。而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低空经济发展促进的相关内容,这是“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至此,低空经济已经完成了从拥有国家政策背书到获得国家法律保障的制度升级。
空域划分
需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获得可常态化使用的空域是低空经济实现腾飞的关键前提。新《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这就从法律层面奠定了低空经济在空域资源配置中的权利基础。可以预见的是,有关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协调和兼顾各方需求,在空域划分中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推动无人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等低空产业实现常态化、规模化运营。
适航取证
头部企业合规红利凸显
新《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无人机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的全链条均纳入适航监管范围,这对全行业而言无疑是“紧箍咒”。但从另一视角看,一旦低空产业商业化、规模化顺利落地,已经完成适航取证或在冲刺阶段的头部企业此时便有了先发优势,其可在大部分竞争对手的取证窗口期内迅速抢占市场,享受合规红利。
低空安防
市场需求井喷
新《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民用机场周边应划设无人机管制区,且机场必须配备无人机探测、反制设备,这一条文从法律层面对民用机场的无人机防范能力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不仅要求机场配备有探测、反制设备,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最终形成“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这不是简单的设备采购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依赖于低空安防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才能实现。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势必会推动低空安防产业的井喷式发展,同时也将深刻改变低空安防企业的竞争格局。
在新《民用航空法》刚刚实施的背景下,某低空行业头部企业传出大幅裁员的消息,被一众媒体引为唱衰低空经济的依据。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空域改革、场景落地等多重问题亟待解决,这一万亿级市场的成长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我们更要看到这一产业兴起的必然性——城市立体交通、低空文旅、低空物流等领域实实在在的市场需求,正迫切等待整个行业的商业化、规模化落地,也必将托举出一个充满朝气和前景的未来产业。
总体而言,《民用航空法》的本次修订对低空经济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本次修订完成了低空经济法律位阶的历史性跃升,从“政策驱动”走向“法律保障”,为这一万亿级市场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筑牢了制度底座。新《民用航空法》的实施对于低空经济而言无疑也是一个分水岭,其全方位的合规要求必然引发行业内部的进一步分化,合规对于低空企业而言将不只是红线,更是红利。低空经济从业者唯有将合规意识内嵌于其商业模式的基因之中,方能在本轮制度红利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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