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岛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周边海洋环境的管理,保护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无居民海岛保护
本通告所称的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包括但不限于坪峙岛、桑洲、小星山、花榕树洲、西虎屿、东虎屿、三姐妹等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一)未经批准维持现状。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二)严格限制样本采集。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研确需采集的,应报经海岛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禁非法登岛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船舶、渔船等各类船舶非法停靠、登陆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休闲、体育、旅游活动。
二、规范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海岛保护
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人为活动。不得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非法登岛易发生摔伤、溺水、被困、毒蛇伤人等事故,人身安全风险极高,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非法登岛活动多使用“三无”船舶、乡镇船舶等非法载客交通工具,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和生产秩序,构成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登岛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登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95110海上报警平台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惠东府告〔2024〕70号文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惠东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来源:惠东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宇琳(实习生)
一审:刘艳玲 二审:王德民 三审:余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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