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复盘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由湖北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买方在二手交易平台向卖方购买虚拟卡,支付货款37.7万元后卖方因被上游诈骗无法交货。卖方以"先刑后民"为由主张驳回起诉,称自己也是诈骗受害人。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合同关系独立于上游刑事案件,卖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承担责任,终审判决卖方全额退还货款37.7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起,小张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认识了卖家小刘,小刘长期在平台上出售某商超虚拟卡和某电商购物卡,小张此前多次向小刘购买,交易模式都是小张提前付款,小刘通过线上发送卡密的方式交货,付款金额一般按面值的八九折计算。
2025年10月底,小张与小刘通过微信协商,再次向小刘购买面值35万元的某商超虚拟卡,按0.875折结算,应付货款30.6万元。小刘指定其父亲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小张分多笔将货款转入该账户。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付款后约42天。
同年11月初,小张又向小刘购买面值8万元的某电商购物卡,按0.885折结算,应付货款7.1万元,同样转入小刘父亲的账户。两笔货款合计37.7万元。
约定交货时间到期后,小刘未能交付任何卡密。经小张催问,小刘告知货无法交付,双方协商退款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小张了解到,小刘出售的虚拟卡全部从案外人案外人处购入,案外人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小刘本人也作为受害人报案。小刘认为自己也是被案外人诈骗,小张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不应向其主张。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卖家小刘以上家案外人涉嫌诈骗已刑事立案为由主张"先刑后民",要求驳回起诉,是否成立?
2.小刘称自己也是诈骗受害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退款责任,是否成立?
3.小张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小刘辩称,本案与案外人诈骗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小张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不能向同为受害人的小刘主张;小张以贷款资金大额采购、明知交易风险,自身存在过错,应按比例分担损失。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涉及合同相对性与"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争议,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固定双方交易事实。整理二手平台商品页截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电子支付回单等全部证据,逐笔核对两笔订单的付款时间、金额、折扣标准和约定交货时间,固定小张已支付货款37.7万元、小刘确认收款但未交货的核心事实。
第二,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张与小刘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小张向小刘付款,小刘就负有交货义务。小刘从案外人处进货属于其自身经营行为,与小张无关。小刘因案外人原因无法交货,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依法应向小张承担违约责任,小刘可另行向案外人追偿。
第三,论证"先刑后民"不适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是小张和小刘,案外人诈骗案的双方是小刘和案外人,两案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只是交易链条上有牵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卖方的交货义务不以案外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法院可以独立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第四,设计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小刘全额退还货款37.7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小刘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小刘未按约交付商品,且商品已无交付可能,小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先刑后民"的抗辩,与小张直接交易的相对方是小刘而非案外人,小张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案外人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前提的情形。一审判决:双方买卖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小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张货款37.7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错误、自己同为诈骗受害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张对交易风险存在过错应分担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小张与小刘之间因虚拟卡买卖引发的纠纷,而案外人诈骗案发生在小刘与案外人之间,两案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仅存在交易链条上的牵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不符合"先刑后民"的适用前提。小刘向小张交货的义务不以案外人刑事案件审结为前提。小刘主张小张存在过错应分担损失,缺乏证据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示
1.网络交易中要认准合同相对方。在二手平台、微信群等渠道交易时,谁收了货款、谁承诺交货,谁就是合同相对方,对方的上家是谁、上家是否被诈骗,都不能成为其不向你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2."先刑后民"不是对方推卸民事责任的万能借口。只有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当事人时,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如果你的合同对方只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而你与他之间是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会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不会因为对方报案就驳回你的起诉。
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合同相对方仍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从第三方进货、上游出了问题,不能把损失转嫁给买方。卖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向其上游追偿。
4.大额网络交易要留存完整证据链。交易前后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对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都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已付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如果收款账户是第三人(如卖家家属)的,更要保留聊天记录证明该账户是卖家指定的。
5.合同解除后可以同时主张退款和利息。卖方不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