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批判法典法?

法律是用来用的,而不是用来崇拜的。法律的本质是实用的,这就是法律的效用主义,也就是法律的适用性。实用主义是法律的生命线。

法律不是作为观念而存在,而是因为有用才存在。能为公民所熟练使用而存在,法律就是公民的工具。

公民凭经验和自然主义掌握和评判法律,一如儿童靠“在做中学”检验最高深的教育理论。

自然和经验是认识法律、深入法律堂奥唯一的方法,完全能够拒绝冤假错案,就如公民组成的侪判团审判利尔本案一样,审判曾格案一样。

审判不是法律的流水线,而是检验法律的实验室,是对法律的再生产。正义和社会变革都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而不再通过暴力来实现,这是最为智慧与和平的解决纠纷、冲突、矛盾的方式。

法律即生活、法律即经验、法律即成长,法律不是外在的东西,更不是从上而下外在的强制,而是公民内在的成长与自主。公民在日复一日的审判中,形成经验、责任、权利,成为法律的主体,法律方才成为具有生命活力的法律。

法律即生活,是非法典法的生命线,也是与法典法的分界线。

法典法的致命伤是不断毁法造法、造法毁法,并不是真的尊重法典。因为法典法是权力的,是公民外在的东西。

“
从做中学”,从审判中完成法律的内生与再造,是非法典法的主题思想,也是法律唯一正确存在的方式,前提是端看公民怎么想、怎么做。从此公民不再是法律的看客或听众,而是法律的主人。

换句话说,法律只是公民的工具、半成品或不合格品或准产品,成色究竟如何唯有公民是唯一值得期待的检验者。

法典法的消亡之日,正是非法典法的诞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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