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大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大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汛〔2022〕9号)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 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大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要求,建立防御体系。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加强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及时排查隐患。
(4)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转移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应急和抗旱减灾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协管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大同支队、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文物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园林绿化中心、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武警大同支队、大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32133部队、太原铁路局集团大同站、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控集团地煤大同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指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查和检查;组织指挥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要河流洪水应急调度方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市防指领导职责
市防指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受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代表市防指开展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全面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启动防汛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组织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并指挥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启动防汛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赶赴水利工程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协管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落实市防指日常工作,保障市防指工作体系正常运转;指导有关县(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救灾物资;负责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组织落实水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日常防洪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实施等工作;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
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组织农业洪涝、干旱灾情分析,落实灾后农作物补救措施;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农业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组织开展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监测预测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副指挥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组织开展城市积涝风险研判、预警;制定、修订、启动城市防涝专项预案、方案,加强城市规划范围内有市政设施区域的内涝防治。
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受灾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副指挥长(大同军分区战建处负责人):组织协调驻同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副指挥长(武警大同支队分管负责人):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副指挥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市防指命令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1.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大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防汛抗旱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援行动,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防汛抗旱应对等工作。
市防办设防汛会商小组、抗旱会商小组和城市积涝会商小组。
防汛会商小组由市水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适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和应对措施建议。
抗旱会商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旱情形势,分析旱情对农业的影响,实现信息共享,提出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和应对措施。
城市积涝会商研判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气象预警信息召集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提出城市积涝风险预警、启动预案并采取防涝措施。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宣传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升防汛抢险装备物资储备能力,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查督导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化等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防汛备汛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定期开展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演练;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在汛期,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导,按照规定对河道、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督促开展河道清淤清障,确保行洪畅通;负责灾后水利工程修复,储备水利工程常规防汛抗旱物资;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负责水文站洪水预报技术方案的制定;负责雨情、水情的监测并准确、及时地提供雨情、水情信息;负责汛期水文站洪水监测、分析预报,及时传递洪水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防指提供各类气象信息;从气象部门的角度对雨情、汛情和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和受旱期针对重要天气过程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天气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发布预报和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指导农业田间管理,做好农业农村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的指导协调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报市防指。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工地实施排水防涝专项检查,保证市政设施(维护)施工工地特别是跨河临河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工程安全度汛;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有市政设施区域的内涝防治工作,对桥涵等城市低洼地带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强化应急抢排和人员疏散等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指导各县(区)做好内涝防治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汛工作;聚焦已办理施工许可在建项目,开展防汛专项检查,重点抓好跨河临河、深基坑等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完善在建工地防汛应急预案。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医药储备管理,保障紧急状态时医药用品的应急调用;负责协调电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通信保障;督导民爆等相关行业做好防汛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能源局:负责督促、检查本领域的防洪安全工作;协调受灾地区供电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恢复重建的电力供应。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桥涵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畅通;督促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公路易积水地带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督促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各类抢险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编制城镇地下防空工程的防洪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人防工程的防洪安全。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负责编制国省干线公路、桥涵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指导公路防洪工程实施和维护;组织运力运送抢险救灾、医疗救助人员和物资及设备。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地方政府从危险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群众。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学校防洪安全和干旱期间饮水安全;及时对学校发出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和抗旱节水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修缮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积极筹措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大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用粮计划安排和调运。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企业防洪安全等工作;参与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旅行业安全,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应对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作;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宣传活动和应急广播工作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文物局:负责文物系统的防汛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应急防汛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市防指指定的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制定文瀛湖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本单位的防汛管理和应急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发供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抗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控集团地煤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的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对管辖内矿山企业的各类防洪设施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口泉河、十里河责任段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太原铁路局集团大同站:负责铁路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管辖内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组织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抢险和医疗救助人员、物资及设备。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各项防洪工作的落实;遭遇重特大旱灾时,依据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积极调用现有和备用水源,维持社会正常用水秩序并保障用水安全。组织做好本系统相关预案制定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承担抢险救灾中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现场指挥部
根据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市级防汛抗旱二级、一级响应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9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工程调度组、技术保障组、人员转移安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防疫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防指指挥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和事发地县(区)长担任。
启动市级防汛抗旱二级、一级响应时,指挥长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调度指挥。
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现场情况及工作实际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进行调整,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应对合力。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汇总、传递各类洪涝灾害相关信息,报告防汛抗旱的进展情况。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督办重要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大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
统筹指挥配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救援队伍,协调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协调调用水务、交通等系统内部抢险物资及其他救援机械与装备。协调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开展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工程调度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协调涉水工程调度安排,做好防汛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水工程设施抢护。做好行业内各项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专家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保障雨情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天气趋势预测工作。提供雨、水、工情信息,做好洪水分析预报预警。组织专家参与防汛会商,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决策建议,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为现场指挥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人员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属地政府负责受灾群众安置的具体实施,按照设定的安全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管控,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做好安置点秩序维护、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保障。做好救灾资金拨付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大同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
选址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置救援队伍、车辆、装备集结区域,保障工作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需要紧急调拨防汛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运输。做好抢险救援区域内外应急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资源,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做好灾区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负责医药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大同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事发地灾害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点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做好应急抢险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防汛抗旱救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打击重大水旱洪涝灾害的网络谣言案件。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6市防指防汛指导组
市防指在防汛备汛重要时间节点和强降雨时期,可派出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处级干部带队的督导检查组,督导、指导各县(区)备汛措施落实及汛期暴雨洪水防范应对等工作。
2.2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3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对措施。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交通、公路、教育、住建等部门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以及水利、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在汛期成立或明确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分级应对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应对市级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的主体;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应对市级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的主体。
超出本级指挥部的应对能力时,可申请上一级指挥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跨省界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各地要落实重要堤防、水库、重点城镇、重要设施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在汛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区域及水库、河道、险工险段、水闸、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进入汛期必须加强值守备勤,按要求履行防汛抗旱职责,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遇到灾情险情必须进入应急岗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3.2工程及非工程准备
水务、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排水防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紧盯汛前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运输、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洪涝灾害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山洪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
3.3隐患排查治理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以责任制落实、机制体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防汛风险辨识管控,做好山洪沟口、狭窄行洪沟道、河道边的养老院、施工工地、工棚、民宿等重点部位度汛隐患排查,建立“隐患、任务、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防汛风险隐患。
3.4预案准备
各县(区)和市水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专项预案(方案),进一步完善细化水库、淤地坝、水电站、河道、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道路、桥涵、养老院、旅游景区、露营地、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等各类防洪重点部位专项预案及抢险方案。其他承担防汛抗旱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干旱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构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3.5队伍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由地方组建的专业防汛抢险队、消防救援支队、人民解放军、武警等组建的抗洪抢险队为专业力量;非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由民兵、社会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等组建。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作为专业抢险队伍的协同力量,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一般性抢险任务及劳动力的补充。
抗旱应急救灾队伍:由消防救援支队、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当地群众为协同力量。
3.6物资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积极争取各类物资经费投入,通过自储、协议商储、社会代储等多种方式增加抢险物资储备数量,优化物资物料储备品种,优先储备现代化抢险救援设备装备。防汛重点单位要足额、足类存储防汛抢险物资,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
鼓励基层政府采取签署协议代储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物资,作为政府储备物资的有益补充。
有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7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属地政府是人员转移避险的责任主体,防汛紧要时期要果断采取“关、停、撤、避”等管控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认真落实危险地区群众转移避险责任,加强联防联控、群测群防,明确转移责任人、包保对象、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生活保障物资和服务管理措施等,落实好“转移谁、谁转移、何时转、转到哪、如何管理”5个关键环节,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特别要落实好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员等脆弱群体的“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确保人员转出及时、安置妥善。
对山洪和地质灾害高危区、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区域,各县(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8救灾救助准备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做好救灾救助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援物资。适时启动与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持续探索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和资金准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9技术准备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各级防指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
3.10通信准备
分级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确保覆盖到村(社区)、到户、到人。加强水旱灾害多发易发频发地区通信网络抗毁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应急通信网络设备覆盖率。考虑“三断”(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强化应急通信保障。
3.11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落实定期培训制度,组织防汛抗旱相关人员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及预案的培训工作,提高防范应对和科学处置水旱灾害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每年依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性实战模拟应急演练,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员和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处置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应对水旱灾害的组织指挥能力。
4风险防控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教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部门,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等企业要对水旱灾害风险进行辨识、监测监控、定期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加强防御洪水、抗御旱灾的工程及非工程建设,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及预警预报能力,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
4.1巡查防守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控办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防汛抗旱紧要时期,要加密巡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4.2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备相关类别应急物资、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当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监测预警和联合会商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山洪、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业旱情等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关键期,监测预报实行领导24小时带班值守,遇降雨情况需进行滚动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各单位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警措施,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
5.1监测
5.1.1水旱监测
气象、水文和水务部门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不断强化与毗邻地区雨、水情信息共享,加强监测和预报,全面、及时、准确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提供监测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业旱情、墒情监测。其他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及行业重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主要对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进行监测预测,掌握汛情动态。
5.2预报预警
致灾暴雨、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城镇内涝、水库泄洪、工程出险、地质灾害、旱情墒情等各类可导致水旱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均应及时发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努力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预警精度,提早预警。
5.2.1降雨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对暴雨、短时强降水、连阴雨等重要降雨过程进行预警,并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将要发生暴雨、短时强降水、连阴雨等重要天气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应急准备,落实人员转移、应急处突等各项应急措施。
5.2.2工程预警
当河流发生洪水、河道蓄水工程塌坝泄水、水库出现超汛限水位泄洪时,各河道相关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设施出现险情,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发生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下游地区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和抢险准备。
5.2.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频次,各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发挥落实责任主体的职能,迅速组织受险群众快速转移,做到“方向对、跑得快”,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5.2.4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测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当水库泄洪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时,工程管理单位要提早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知下游受洪水威胁区防汛负责人。汛期加强与内蒙古乌兰察布、河北张家口等上下游地区洪水联防联控、信息共享。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会商,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
5.2.5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水文部门预测、监测到暴雨、重要降雨过程或洪水时,城市管理、住建、水务、属地政府、街道、社区要按照职责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内涝灾害预警区域,设立警示标识,进行道路管控,各相关责任人要迅速掌握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的基本情况及应急预案,做好抢排和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5.2.6地质灾害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因山洪引发的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5.2.7干旱预警
在干旱灾害发生或者发展可能性增大,并且未来几天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偏少,农业干旱持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进行会商,按照各自职责发布相应级别的干旱预警,并采取措施,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
5.2.8预警行动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出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本系统采取预警应急行动,加强值班值守,动员行业力量,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同时要将相关预警信息迅速报告同级防指。
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降雨情况,迅速到岗到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迅速启动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及时滚动更新预警信息和“叫应”提醒,有效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准备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
5.3预警发布
5.3.1发布条件
(1)需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分析研判后预测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3)根据大同市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情形。
5.3.2发布程序
(1)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2)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经分析研判后报指挥长(副市长)签发。
5.3.3发布机关
(1)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2)上级授权发布的预警信息,由被授权方负责发布。
5.3.4发布方式
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警报器、大喇叭、铜锣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河道边养老院、露营地、地下设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必须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进行针对性预警。
5.3.5发布内容
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5.4联合会商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联合会商,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市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办负责市级联合会商的协调、组织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会商。各部门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通报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水、旱、险、灾等情况及山洪地质灾害、水工程调度运用等信息,主动共享本行业领域数据信息,做好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供行业领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和防范应对建议,对重要天气、降雨、洪水过程等,应视情加密会商。
参与会商单位及人员对灾害风险、发展态势等,共同研判,明确防御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做出针对性安排部署意见建议。
5.5预警变更、解除
(1)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信息报送、先期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
6.1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要在险情灾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指,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县级以上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信息。市防办及时向省防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快报形式通报防汛工作相关动态。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水务、水文、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成员单位在2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办。
6.2先期应急处置
事发地防指接收到洪涝干旱灾害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同时监测险情、工情、灾情等,分析发展趋势,将监测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防办。
各级防指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水旱灾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措施,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指及成员单位及时收集监测信息,立即开展抗旱工作。市防指根据旱情动态,组织市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干旱灾害发展趋势,为市防指决策提供依据。
6.2.1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抢险救援:洪涝灾害发生后,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应立足“抢早、抢小”原则,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报事发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人员转移:当接到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预警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洪涝危害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对灾害信息滚动预警,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停止聚集性活动等措施。
6.2.2队伍物资调度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并视情做好后备力量的预置工作。
6.2.3工程调度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应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务局提出方案呈报市防指指挥长,按指挥长的决定执行。
6.3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洪涝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要及时报告省防指。
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或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市人民政府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7应急响应
按照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或水旱灾害情况,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签发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主任(副指挥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组织好抢险救援救灾,并同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各县(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
7.1四级应急响应
7.1.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涉及4个县(区),或连续2日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涉及5个县(区);
(2)御河孤山水文站断面或十里河观音堂水文站断面监测到发生一般洪水或市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防御四级响应时;
(3)县(区)有一条重点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危及沿岸工矿企业和乡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册田水库、赵家窑水库、孤山水库或其他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4个县(区)已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6)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涉及大同市;
(7)全市大面积发生轻度干旱;
(8)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1.2响应行动
(1)防汛、城市内涝、抗旱会商小组开展会商研判,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城市内涝等情况,提出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和应对措施。市防办主任(副指挥长)根据会商建议签发响应启动通知,督促地方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的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指。
(2)市防指视频连线有关县(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调度指挥,根据灾情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督促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按照本单位防汛职责分工加强应对。
(3)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水文站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山洪、洪水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等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发生洪涝灾害的县(区)按照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属地及时发布指令,果断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开展抢险救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6)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7.2三级应急响应
7.2.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同一时段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涉及5个及以上县(区),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
(2)御河孤山水文站断面或十里河观音堂水文站断面监测到发生较大洪水;
(3)县(区)多条重点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危及沿岸工矿企业和乡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册田水库、赵家窑水库、孤山水库或其他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接近防洪高水位,大坝等枢纽工程或防洪设施、设备出现一般险情;其他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市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防御三级响应时;
(5)3个县(区)已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6)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涉及大同市;
(7)全市大面积发生中度干旱;
(8)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2.2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行动:
(1)防汛、城市内涝、抗旱会商小组及时开展会商研判,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提出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和应对措施。市防办主任(副指挥长)根据会商建议签发响应启动通知,市防办发布响应启动通知,督办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督促地方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指。
(2)必要时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班值守,随时互通、共享防汛、抗旱信息及工作情况。
(3)市应急管理、水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要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物资预置,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水文、水务部门加强水量监测,组织水工程调度,做好拦洪削峰工作,排查涉水工程安全运行情况。
(5)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巡查,督促、指导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排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6)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水文站每3小时报告山洪、洪水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等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相关县(区)防指、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市防办。
(7)发生洪涝险情、灾情的县(区)按照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8)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7.3二级应急响应
7.3.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同一时段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涉及3个及以上县(区);
(2)御河孤山水文站断面或十里河观音堂水文站断面监测到发生大洪水或市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防御二级响应时;
(3)县(区)多条重点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危及沿岸工矿企业和乡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册田水库、赵家窑水库、孤山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坝等枢纽工程或防洪设施、设备出现较大险情,威胁水库安全;其他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5)3个县(区)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6)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涉及大同市;
(7)全市大面积发生严重干旱;
(8)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响应的情况。
7.3.2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响应启动通知。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了解先期抢险救灾工作,会商研判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发展趋势,分析灾害形势,督办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落实情况。确定工作组,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根据需要,请求省级层面给予支援。
(2)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组织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县(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必要时请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进行联合值班值守。
(3)发生强降雨区域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洪涝灾害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4)市应急管理、水务、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增调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5)各行业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管理和巡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并核查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市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发生强降雨区域党委、政府要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气象部门加密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工作;水文部门加强洪水信息实时情况的报告。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迅速排查涉水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山洪灾害防御情况。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积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电力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
工信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援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农村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聚集性活动,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果断采取拆除等措施,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县(区)防指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果断有效地采取一切抗御灾害的措施。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水文站每2小时报告山洪、洪水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等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7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7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7.4一级应急响应
7.4.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及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同一时段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涉及2个及以上县(区),特大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
(2)御河孤山水文站断面或十里河观音堂水文站断面监测到发生特大洪水或市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防御一级响应时;
(3)县(区)多条重点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危及沿岸工矿企业和乡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册田水库、赵家窑水库或孤山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大坝等枢纽工程或防洪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其他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溃坝险情;
(5)有2个县(区)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6)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涉及大同市;
(7)全市大面积发生特大干旱;
(8)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特大险情或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4.2响应行动
(1)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报请市防减救灾委员会主任签发响应启动通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了解先期抢险救灾工作,会商研判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发展趋势,分析灾害形势,督办人员转移安置和抢险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落实情况。确定工作组,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及时请求省级层面给予支援。
(3)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组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县(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请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进行联合值班值守。
(4)发生强降雨区域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洪涝灾害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5)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水务、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各行业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加强管理和巡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并核查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市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全力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发生强降雨区域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发生强降雨区域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气象部门加密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工作;水文部门加强洪水信息实时情况的报告。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迅速排查涉水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山洪灾害防御情况。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积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电力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
工信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援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队、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农村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聚集性活动,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果断采取拆除等措施,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县(区)防指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各方力量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果断有效地采取一切抗御灾害的措施。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9)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务局、水文站随时报告山洪、洪水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等结果。市自然资源局每日7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7时、14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4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0)市防指向省防指报告,及时提出申请调动省级抢险力量帮助救援和请求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11)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7.5干旱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7.5.1四级、三级干旱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事发地区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旱情态势和群众用水需求;强化抗旱责任落实;对抗旱物资、供水管网和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开发新的应急水源准备;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做好实施人工增雨准备;市防指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
7.5.2二级、一级干旱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在做好干旱灾害三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市防指派出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求省级层面给予支援;落实上级政府、防指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会商研判;加密预测监测雨情、水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确保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解决因旱人畜饮水困难;督促抗旱灌溉工作的正常开展;组织有效的田间管理;根据旱灾实际情况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实施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做好实施人工增雨准备。
7.6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防指根据洪涝干旱灾害事件发展趋势和对大同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旱情得到缓解,经研判,二级、一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四级、三级响应由市防办主任决定响应结束。事发地防指可视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及时向社会发布。
8抢险救援
8.1水利工程出险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立即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属地防指和上级水利部门。
(2)属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属地防指根据险情实际,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4)水利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地方防汛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协同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营救工作。
(6)协调驻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7)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
8.2山洪、地质灾害
强降雨引发山洪暴发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灾害发生地防指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气象、水文部门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洪水资料。
(4)属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营救工作。
(6)协调驻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7)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
8.3城市严重内涝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城市管理部门立即将险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同级防指。
(2)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积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3)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电力部门及各用电单位要加强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8.4人员受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遭洪水围困。
(1)县(区)防指立即将人员受困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3)市防指联系县(区)防指,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听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和建议。
(4)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员搜救转移工作。
(5)县(区)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8.5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因暴雨、洪水,需紧急组织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或异地安置。
(1)县(区)政府组织协调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防指。
(2)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一线,指导、督促县(区)党委、政府全力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3)县(区)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8.6大规模人员滞留
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系统因暴雨洪水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1)县(区)政府调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维护,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医疗保障,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全力安抚、疏散滞留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2)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督促县(区)政府全力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安抚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3)市交通、铁路、机场等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输能力。
(5)组织慰问活动,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及时就近安排宾馆、院校解决滞留人员住宿问题。
9善后工作
9.1调查评估
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务、水文、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也要积极对洪涝灾害处置进行复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灾害发生过程和规模、成因、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应急响应及应对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9.2恢复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服务、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等重建工作。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防办应当及时归还紧急防汛期、抗旱救灾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预案演练、防汛救灾等工作实际,及时组织预案评估,以预案实用管用为重点,适时修改完善,强化预案内容规范和预案衔接顺畅,增强预案体系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洪涝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7月1日印发的《大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汛〔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防汛应急响应流程图(见网络版)
2.市级抗旱应急响应流程图(见网络版)
3.名词解释
名 词 解 释
大雨:在同一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为15.0~29.9mm或24小时内降雨量为25.0~49.9mm的降雨过程。
暴雨:在同一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超过30mm;或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50mm的降雨过程统称为暴雨。根据暴雨的强度可分为: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三种。其中暴雨为12小时内降水量为30.0~6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50.0~99.9mm的降雨过程。
大暴雨:在同一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为70.0~139.9mm或24小时内降雨量为100.0~249.9mm的降雨过程。
特大暴雨:在同一地区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的降雨过程。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峰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受旱面积比例:指农作物受旱面积与农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即由于干旱导致人饮取水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1%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根据河流曾经出现的最高水位为依据,考察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保护区的重要性,进行综合分析、合理拟定,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汛限水位:是协调防洪与兴利的关系,确保水库发挥防洪功能而设定的水位参数指标。
防洪高水位:水库遇到下游防洪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设计洪水位: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
校核洪水位:指遇到大坝校核洪水时,坝前水库达到的最高水位,也称非常洪水位。
汛期:一个地区,在一年之中雨水量最大最集中的时期,是面临洪水的危险时期,称之为汛期。
紧急防汛期:是指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洪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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