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户口迁出本村,就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参加集体收益分配吗?9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大邑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简单以户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多项要素综合判定。

据悉,小王(化名)早年在某小组落户成家,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后其在县城购房,将户籍迁出小组。2023年小组土地被征收并依法获得征地补偿,该小组以小王户口迁出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和土地租金,小王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户口迁移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本案中,小王自90年代起即在某小组生活、生产,长期依赖小组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利凭证,履行了成员义务。虽然之后将户口迁至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被依法收回,其与小组的土地依存关系及基本生活保障关联并未因户籍变动而实质性切断。且小王在迁入地并未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享受任何村民待遇,未形成新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最终法院认定小王具备某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和土地租金。

法官提示,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资格时,不能仅凭户籍进行认定,若群众认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可依法通过合理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