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新车还没摸上方向盘,却因4S店工作人员在驾车办理牌照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车窗玻璃崩裂、轮胎爆胎、轮毂受损及车身损坏。10月7日,天津市民张先生反映遭遇了这样一件“糟心事”,事后他要求4S店更换新车未果。

对此,涉事4S店工作人员表示,该车确实系工作人员在上牌途中,因碾压到路上的铁棒导致爆胎失控,冲撞了公路护栏,张先生确实还未接车。但事发时,该车产权信息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也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没回绝换新车的要求,也没有提出公司的方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车因事故受损 受访者供图

“我们也是受害者。公司要找到事故的责任方,掉落铁棒的责任人或者公路管护部门,赔偿我们的损失。”4S店希望张先生配合寻找责任人,但对方要求马上换辆新车。

市民反映:

买了新车还在等交车

4S店工作人员开车上牌途中出事故

张先生提供的汽车订购合同、支付凭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显示,他于10月1日在天津鹏驰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塘沽店交1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五座五菱牌普通小型客车。10月7日,他按约定到该4S店办理交车手续并支付车款。张先生支付的各类款项加上二手车折抵款,该车总价10万元左右。办完购车手续后,张先生在4S店选了车牌。此后,由4S店工作人员将车辆开至当地交管部门上牌照、登记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机动车登记信息 受访者供图

马上就要开上新车,张先生本来挺开心,一直在4S店等待工作人员办完手续交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新车没有被开回来,他被告知车在途中出车祸损坏了。

张先生提供的视频和照片显示,该车尚未悬挂车牌,驾驶室车窗已经完全爆裂,左前车胎爆胎、轮毂变形,侧面和保险杠已经损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车辆受损情况 受访者供图

该汽车销售公司一名销售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车确实系工作人员在上牌途中,因碾压到路上的铁棒导致爆胎失控,冲撞了公路护栏,张先生确实还未接车。但事发时,该车的产权信息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也买齐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涉事工作人员具有驾驶该类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车祸完全是意外事故。事发后驾驶员有轻微受伤,报了交警和保险,车辆需要维修。

事发后张先生拒绝接车,要求4S店重新更换新车,但他称自己的要求被拒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涉事4S店 受访者供图

前述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没有回绝换新车的要求,也没有提出公司的方案。“公路上出现铁棍,我们也是受害者,事后警方调取了监控视频。公司要找到事故的责任方,掉落铁棒的责任人或者公路管护部门,赔偿我们的损失。”

该销售人员称,因车辆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他们希望张先生配合寻找责任人。“但他不愿意配合,就想我们马上换辆新车。”

律师分析:

消费者可拒收车辆,要求换新车

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款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登记不等于交付,风险未转移。张先生虽已付款且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车辆始终由4S店工作人员实际控制,钥匙未交付,张先生从未占有使用。《民法典》第604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认定车辆处于“待交付状态”时,风险由销售方负担。4S店以“已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主张风险已转移,混淆了物权登记与合同交付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王仁根认为,车辆受损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换车诉求有据。鉴于车辆受损情况,即便修复也必然存在贬值损失,与张先生购买“新车”的合同目的不符。4S店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上牌,属于履行销售合同附随义务,在此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害,后果应由4S店承担。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王仁根还认为,消费者不应以“配合追责”作为换车前提。4S店要求张先生配合寻找铁棒责任人,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4S店向第三方追偿是其自身权利,不影响其向张先生先行承担合同责任。张先生与4S店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公路管护方或铁棒责任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没有义务替4S店追责。

此外,王仁根建议张先生固定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事故照片及沟通记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或更换新车。协商不成的,可同步向12315投诉。而“走保险维修”的方案可能导致车辆留下事故记录、残值大幅贬损。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购车人张先生与4S店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拒绝接受该事故车,要求4S店更换新车,也可以要求解除购车合同,由4S店全额退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案涉车辆尚未实际交付,虽然车辆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还以其名义购买了保险,但张先生没摸方向盘、没有提车,没有收到钥匙,车还在4S店控制下。

林小明分析称,根据《民法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可知,4S店安排员工开车去上牌,车辆仍然由4S店占有管理,途中发生事故,风险和损失全部由4S店承担。张先生购买全新、无事故的商品车,现在车辆变成事故修复车,即便修好也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新车标准,因而,张先生有权拒收。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