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29号《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已于2025年12月25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6年9月24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10月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25年12月25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17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25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江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大社会委《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法工委起草了《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将决定草案说明如下:《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该规定自2018年1月23日施行以来,在减少环境污染、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营造安全整洁的城市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传统习俗的需求,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8年11月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近期,省政府废止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省安委办已要求各市拟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为维护法制统一,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衔接,经审慎研究,作出废止该规定的决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废止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25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 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制委员会于12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传统习俗的需求不相符,不适合继续适用,同意废止。以上报告,请与废止决定草案一并审议。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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