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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聚焦完善价格治理机制,推动差异化管理,规范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提升城市机动车收费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出了34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其中,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公共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在定价权限上,新规作出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从原来的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为分区定价。根据停车场分布、停车泊位数量、交通拥堵指数等因素划分为停车收费一类区和二类区。其中,停车场、停车泊位资源紧张,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为停车收费一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其他区域为停车收费二类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范围内二类区,按照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区县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范围内二类区,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依法自行制定。

新规推出多项便民惠民措施。《办法》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并规定该类停车场如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在免费停放时长方面,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车辆不少于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并推出各类停车收费优惠措施。

另外,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充电泊位停放期间,对已经收取充电服务费、超时占用费的时段,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不得另行收取该时段的停车费。

监制:曹进

编辑:刘晓琳

责编:史静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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