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一条长河。

《给阿嬷的情书》中说,最动人的不是海誓山盟,而是遇见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从呱呱坠地到蹒跚学步,从成家立业到白发苍苍,我们一路承接家人的扶助,师长的指引,人生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社会的关爱与他人的托举。及至暮年,正是生命最通透、最自足、最温柔、最丰富的阶段。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时光赋予银发的,不该只有年轮,更应有安稳、体面以及被充分看见的尊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集中发布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期待您的关注。

生命有归途,富且昌,寿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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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云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

内容:2026年10月15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事业、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民法典实施,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在今年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先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女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云燕女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女士。

我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首先,请刘建新专委介绍湖北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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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国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据统计,2025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5.9%,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5岁提高到2025年的79.25岁,已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老龄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十五五”规划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为老年人权益工作提供全方位政策指引和司法保障。

伴随传统家庭结构迭代、社会生活模式转变,老年人在养老保障、财产处置、精神慰藉、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及纠纷持续增长。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至今,全省法院累计审结涉老继承纠纷18000余件、赡养纠纷7000余件。今天即将发布的8件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是全省法院涉老民事审判工作的生动缩影,以案例明规则、划边界、树导向,更好传递司法温度与价值追求。今天,我主要介绍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涉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三大理念。

一是生存优先,实质保护。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将老年人养老、居住等基本生存权益摆在优先保护位置,对老年群体实行适度倾斜保护。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量老年人行动不便、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情况,摒弃机械司法,追求实质公正,兜住老有所养的民生底线。

二是权责统一,尊重自决。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引导全社会扛起家庭赡养责任,涵养崇德向善的优良家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安排监护事务的意思自治,审慎甄别胁迫、欺诈等不法情形,有力保障老年人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的合法权利。

三是修复为本,情理共生。涉老家事案件审理不止于定分止争,更重于弥合亲情裂痕。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践行“修复优于对抗”家事审判理念,兼顾法律规则与家庭伦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实现矛盾化解、亲情修复、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涉老民事案件审理,必须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精准适用裁判规则,筑牢权益保护司法防线。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妥善审理涉老婚姻家庭、继承等类型案件。对赡养案件依法判令义务人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对追索赡养费案件积极适用先予执行;审慎认定遗嘱效力,用好居住权、意定监护、必留份等制度,对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以裁判引领文明和睦家风,涵养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二是完善适老诉讼服务机制,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兼顾数字化诉讼服务与传统诉讼渠道,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司法“绿色通道”,落实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升级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保障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强化优化专业化家事审判队伍及配套设施,综合运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判后回访等工作机制,探索赡养责任告知书、遗产申报令等创新举措,着力破解老年人亲属缺位、日常照料不足、精神慰藉缺失、举证能力受限等现实难题,以司法温情守护“夕阳”权益。

三是深化多元解纷实践,推动司法审判与社会治理融合。将家事审判深度融入全省“平安家庭”建设总体布局,推动在全省基层综治中心普遍设立家事纠纷调解窗口或专门工作室,整合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委社区等多方力量,搭建“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推动赡养、继承、监护、财产类涉老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实质性化解。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跟进回访,督促履约,防止矛盾反复。

四是强化以案释法赋能,做实源头预防和法治宣传。省法院连续6年发布多批次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暨平安家庭建设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评价功能,多篇案例被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转载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各级法院加强普法宣教,通过法治讲座、法治夜校、短视频、微电影、巡回审判等多元载体,特别是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送到社区乡村,厚植孝老敬亲的社会土壤。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省法院涉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标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老年人举证能力不足、维权存在现实障碍;二是独居、高龄、失能老年人对监护照护、精神慰藉的需求难以及时得到满足;三是部分再婚、丧偶老年人对继承权纠纷重视不够,易遭受不法侵害。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为应对上述挑战,更加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同心同向、携手共筑。家庭要扛起养老孝亲首要责任,重亲情、尽赡养,兼顾生活照料与精神陪伴;基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发挥熟悉周边资源的优势,就近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织密养老服务网络;全社会更应厚植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文明风尚,共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湖北法院将一如既往立足自身司法职能,强化裁判指引与普法宣传,助推多元护老格局形成。

桑榆向晚,贵在温情。10月是“敬老月”,今年活动主题是“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重阳节即将来临,期盼全社会共扬敬老孝善之风,让“老有所养”不止于法律规定、制度条文,更浸润再现于你我身边、举手投足等生活日常,“在时间的树下”,使每一位长者都能被善待珍视,安享健康幸福生活,为湖北加快支点建设汇聚“银发”力量。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下面,请邵远红庭长发布湖北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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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为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弘扬孝老爱亲、敬老扶弱的传统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托,我们在这里集中发布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继承类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涉及遗赠扶养协议、附义务遗嘱等遗产处分形态,涵盖居住权设立、必留份制度适用、遗嘱效力实质审查、赡养义务履行认定等多类问题,积极回应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新问题,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扶)养义务,推动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依法保障再婚老年人配偶的继承权益。随着老年人再婚家庭增多,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婚配偶与其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案例1和案例2均系该类案件。案例1中,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孙某系高龄独居老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固定居所,简单判决将导致老人无房可居。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孙某继承部分房产份额,同时明确房屋拆迁前其继子须保障孙某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用柔性司法守住了老年人基本生活底线。案例2中,被继承人何某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女儿继承,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再婚配偶杨某保留份额。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留份制度”,判决由继承房产的女儿向杨某折价支付相应份额的款项,既保护了弱势老年配偶的生存权益,又尊重了遗嘱人的遗愿。

二、坚持对遗嘱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确保遗嘱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遗嘱效力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实践中,有的遗嘱看似形式完整,却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愿。如案例3中,张某生前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公证录像显示其对遗嘱内容并不知情、言语前后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可被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涉案公证遗嘱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支持,未予采信。与之相对,有的遗嘱形式虽有瑕疵,却真实反映了老人心声。如案例4中唐某的自书遗嘱虽未完整注明年月日,但备案复印件、律师见证、证人证言与长期扶养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

三、依法认可遗赠扶养协议、附义务遗嘱的效力,让老年人老有所托、尽责扶养者有所获。老年人有权通过协议自主安排生养死葬和财产归属,对于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如案例5涉及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以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履行遗赠财产义务为内容,旨在解决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后,老年人由谁生养死葬的问题。该案中,被继承人谢某为感谢女儿生前男友陈某对自己的照料,同时保障老有所养,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产遗赠给陈某,由其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此后,陈某不负所托,切实履行了对谢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谢某其他亲属主张继承房产的请求。案例6中,罗某立下附义务遗嘱,将其房产交由照顾其起居颐养的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在罗某重病住院期间轮流陪护,此后以同样履行了赡养义务为由诉请分割房产。人民法院认为,住院期间的阶段性陪护不能等同于遗嘱所附的长期、持续日常照料义务,据此驳回请求,引导家庭成员把赡养义务落实到老人日常生活照料之中。

四、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扶)养义务。子女赡养不能止于衣食饱暖,老人晚年的精神慰藉同样重要。对老人应当常陪伴、多倾听、给尊重。遗产分配也应与赡养义务的履行相匹配,案例7中,金小某成年后与生父断绝联系20多年,在其父最需陪伴的时光常年缺席,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未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金小某应当少分遗产。案例8中,任某基于感恩将房屋份额赠与再婚妻子钱某,钱某获赠后与任某因感情破裂分居,不再关心照顾任某。人民法院认定该赠与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支持任某通过遗嘱撤销赠与,将房产留给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子。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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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楚天法治记者。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愿意订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但是实践中,老人立遗嘱后去世,子女因不满遗产分配而质疑遗嘱效力的情形时有发生。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涉老继承案件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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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

谢谢您的提问。

遗嘱效力的审查,应当坚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重,尤其注重考察遗嘱内容是否真正体现立遗嘱人的自主表达。审判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立遗嘱的老人已经去世,遗嘱是否体现老人的真实意愿,只能靠证据去还原。我们的审查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查证”:

一是查证老人立遗嘱时的状态。订立遗嘱当时,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如何,是否能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我们会结合病历资料、就诊记录、老人平日的言行表现以及亲属、邻居的反映综合判断。若立遗嘱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所立遗嘱无效;反之,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之后才患病的,遗嘱的效力就不会受到影响。

二是查证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的订立能否反映老人对遗嘱内容有清晰的认知,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胁迫。如果审查发现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认知不清晰、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遗嘱不能体现老人真实意愿,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案例3中,老人所立遗嘱虽经公证,但订立遗嘱过程中留存的录像显示,老人对要分配的财产和分配方案说不清楚,表达前后矛盾,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证遗嘱不予采信,依法认定遗嘱无效。

三是查证证据链。对于形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遗嘱,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案例4中,老人的自书遗嘱没写全日期且原件丢失,但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嘱复印件、见证律师的见证书、经办人员的证言和老人长期被继承人赡养的客观事实环环相扣,足以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此时不能因形式上的些微瑕疵,否定老人的真实意愿。

总的来说,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重点关注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法律之所以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借这个机会提醒老年朋友:立遗嘱要选在身体和意识状态良好的时候,选对形式、留好证据;继承人则要尊重老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身后少一些争执,往往也是老人最后的心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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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极目新闻记者。案例6中,母亲在遗嘱里将赡养照顾自己作为子女继承遗产的前提,这种遗嘱被称为附义务遗嘱。请问您可以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附义务遗嘱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如何处理此类遗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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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云燕:

谢谢您的提问。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实践中,老人常在遗嘱中约定,由实际赡养自己的子女继承财产,也就是在遗嘱中附上赡养义务。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履行情况。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常于诉讼中主张附义务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妥善履行所附义务,不能继承遗产;或者主张自己也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也有资格依据遗嘱继承遗产。

对此,人民法院首先应基于遗嘱文本,探究老人订立遗嘱时设定赡养义务的本意,确定义务履行标准。案例6中,老人自书遗嘱明确所附义务为“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此后老人的三个子女也共同签署文件,声明遵照母亲遗嘱,由老三夫妇照顾老人并继承遗产。结合上述事实,可以判断老人的立嘱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对其进行长期稳定的日常照料,保障其晚年生活质量。因此,涉案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并不等同于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

在确定履行标准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进一步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需要强调的是,附义务遗嘱并不免除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法定赡养义务。案例6中,老人的小儿子根据遗嘱所附义务的要求,实际负责了对老人的日常照料。其他子女则参与了老人重病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陪护行为虽然也值得肯定,但属于特殊时期对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不满足前述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由已履行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小儿子继承财产。

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遗嘱订立后并未实际履行所附赡养义务,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该部分遗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由实际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多分财产,以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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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治日报记者。此次发布的继承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个缩影。面对老年人在养老照护、人身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

谢谢您的提问。

继承关系老年人财产传承和晚年生活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湖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适用《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涉老案件审理中坚持将老年人养老、居住等基本生存权益摆在优先保护位置,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继承、监护、侵权等纠纷案件,加大涉老年人案件执行力度,力求以司法裁判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4个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审判执行。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涉及老年人数字消费、财产信托、个人信息保护、养老服务合同、意定监护、遗赠扶养等纠纷类型,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满足老年人在消费投资、养老保障、财产处置等多方面的现实需求。

二是加强诉讼服务。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提供诉讼指导,加强法律援助协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便利老年人依法维权。

三是加强协同联动。增进与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沟通联络、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形成护老合力。

四是加强裁判价值引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行为规则,引导家庭成员积极履行赡(扶)养义务,推动形成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谢谢各位发布人!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