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来的老师可厉害了,踢人可疼了,给我踢了一个大跟头。”今年8月的一天,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回家后对刘虹说。

刘虹的儿子今年4岁,在华北某市的一家民办幼儿园上小班。“这个年纪的孩子平时说话比较夸张,我又在放学时问了其他小朋友,喜不喜欢新来的老师,发现孩子们都有点闭口不言。”过了不到半个月,刘虹还是把这件事告诉了园长,园长陪同她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刘虹确认,儿子说的是真的。

她和丈夫报了警。当天,警方对“×××(刘虹的儿子)被殴打案”立案处理。但一个月后,刘虹收到的却是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办案民警告诉刘虹,“因为事发时是在幼儿园内部、上学期间,所以这个事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教师法”。

近些年,多地曾发生教师不当惩戒致学生受伤的事件。《中国新闻周刊》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在追责中,有不少案件和刘虹的遭遇一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系“教育内部事务”终止案件调查,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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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几位受访教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自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以来,老师实施惩戒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不过,现实中,有的教师“管过头了”,有的教师“不敢管”。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教育部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秘书长马颜昕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类事件关键看是不是教育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方式与程序,以及是否在正常限度内。若老师的教育惩戒超出正常限度,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不应排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适用范围。“但法律只能保住底线,把最坏的情况排除掉。而教育事业的上限不能靠法律来保。”

何为教育惩戒?

刘虹在监控视频中看到,事发时,孩子们围坐成一个半圆形,儿子和另一个小朋友站着。突然,坐在半圆中间位置的老师起身快步走到儿子面前,用脚踢在他左腿脚面以上、膝盖以下的位置。由于冲击力太大,孩子瞬间跪倒在地上。

事后,该老师道歉并承认了视频中发生的情况,被园方开除。“她说之所以踢孩子,是因为他不开口唱歌。”刘虹说,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区教委提出撤销其幼师资格证。

教委回复刘虹,是否撤销该老师的从业资格,需先等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结果。但她等到的是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我们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刘虹说。

惩戒是伴随着教育而产生的措施。《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实施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实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马颜昕说,在制定《规则》时,核心争议点是,这一行为到底表述为“惩罚”还是“惩戒”。“最后普遍认为它不是惩罚。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一种教育措施,以惩戒为形态,以教育为目的,而不是以惩罚学生为目的。”

不过,近年来,教师不当惩戒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时有曝出,并引发公众热议。如2023年,广东省某小学就读六年级的学生小梁因在排队过程中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掌掴左脸,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耳听力极重度聋,需佩戴助听器生活。小梁的家长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本案属于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为由终止案件调查。家长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重庆市某小学一名体育老师认为五年级的学生小林存在用手机语音骂人的行为,对其进行了掌掴。经医院诊断,小林左侧颌面部损伤。家长报警后,司法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该老师打学生耳光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该老师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处理。

在小林家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的判罚并没有支持公安机关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育人,而不是给被教育者造成伤害”。虽然涉事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有对小林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也可以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但其既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也没有按照《规则》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惩戒,而是直接打小林耳光,伤害其身体。

公安机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亦认为,涉事教师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已超出《规则》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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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AI插画/adan

如何追责?

同样是不当惩戒,为何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上述广东小梁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了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因此,本案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任海涛参与过《规则》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规则》从来不认为体罚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也没有排除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非惩戒行为的适用性。”任海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事实上,《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若教师违反《规则》中禁止体罚等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海涛参与过全国范围内很多教育惩戒争议案件的处理。他接触过一个案件:退役军人出身的宿管老师,因为学生在宿舍违反宿舍管理规则且顶撞老师,踹了学生一脚,致其脾脏破裂。“老师用了多大力气、目的是不是让学生受伤、造成结果是轻微疼痛还是脾脏破裂,都很关键。在这个案件中,老师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公安机关就需要介入。”

但他也表示,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对个案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包括事发时的实际情况、老师的主观意图是管理还是以疼痛为目的的殴打、下手轻重、对学生造成的实际伤害、学生的年龄等。

“如果超越了教育惩戒的正当限度,甚至超越了教育职务的边界,就不构成违法阻却的正当性事由,老师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跟打人是一样的。”马颜昕进一步表示。

小林案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明显过当的教育惩戒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明显过当教育惩戒仅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对该行为从治安管理层面予以否定评价,实际是让合法至犯罪区间内的违法教育惩戒失去法律规制,难免使学生及家长产生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保护的不安和担忧。”

二审法院还强调,“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即教育系统对教师的内部追责,不会与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出现重复处理问题。

能怎么管?

事实上,马颜昕回忆,《规则》制定时,除了专家论证,也广泛征求了一线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在明确禁止体罚的情况下,有哪些惩戒措施是可以供教师掌握的,大家讨论得比较多。“当时最核心的争议就是,惩戒到底能不能对学生有一定程度身体上的负担,比如罚跑、罚站、罚抄等。最后大家认为,罚跑可能是不行的,可以在教室内罚站,但是不能超过一节课的时间;可以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但是也要适当、在学生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孔晓真是广东省一所小学的老师,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规则》能够明确地让她知道“我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如果一个学生天天在课上说话,我知道能罚他到什么地步,比如我可以点名批评他,罚他在我的课上站一节课”。

“很多老师开始有意识地不对学生动手,至少有五六年的时间了。”河北省一位教龄近30年的初中老师唐玉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时间点与《规则》的出台和施行基本一致。唐玉凤记得,《规则》刚施行时,学校曾组织老师们多次统一学习。“现在每次开师风师德的会议,老师们也要签保证书,不能体罚学生。”

不过,实操中的分歧仍然存在。有的老师认为,当前的惩戒手段不足以管好学生。苏敬是广东省一所完全中学的德育副校长,分管教育惩戒的实施。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对于迟到、不交作业等轻微违纪行为,部分学生对批评教育、检讨、罚站、约见家长等方式不以为然,教育效果有限,个别教师会采用规则外更加严厉的方式惩戒学生,但学校会提醒老师要注意惩戒方式,不能体罚学生。”

《规则》也为教育惩戒措施的细化留了一个“口子”: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因为实践中,教育惩戒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也有一些创新和灵活做法,所以当时留了这个口子。”马颜昕说。

苏敬曾牵头对学校的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经过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的讨论以及校长办公会的审议通过,最后向教育部门报备。“我们细化了一些违纪行为,比如不得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规定、手机管理的规定和住宿生管理规定,并完善了与之相对应的惩戒措施,比如通报批评、停宿、取消住宿资格等。”

按照程序细化惩戒措施,形成了有效力的纸面校规。“住宿生在宿舍抽烟是非常严重的安全和违纪问题,所以我们规定一旦发现就取消其住宿资格。后来有学生抽烟我们实施这一惩戒时,家长极力反对,也投诉到了教育局。但因为我们有明确的规定,也履行了宣讲校规的义务,所以最后教育局支持了学校的惩戒。”苏敬说。

一些地市也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如今年8月,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对惩戒方法进行规范,还细化了“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欺凌同学”等违纪情况。

今年9月4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师工作司司长王磊表示,要让老师手中有“矩”,加快推进完善相关制度,出台操作指引,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有界可控、有例可循,让每位老师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应该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

不过,更现实的问题是,对一部分教师来说,哪怕有了细则,他们也“不敢管”。

苏敬所在学校禁止学生携带手机。一次,有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老师发现。按照校规校纪,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通报批评。但家长说,“我们家孩子心理特别脆弱,学校通报他承受不住”。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惩戒,不同地市、不同学校、不同教师都有各自的结论。马颜昕提到,目前实践中存在几个集中争议问题,比如学生谈恋爱、染头发、带手机,是否在惩戒的范围内。“很多基层老师反馈了这些问题带给他们的困扰,所以未来这些问题也可能在一些规范性或地方性文件中进一步细化。”

不过他表示,《规则》和法律只能“保底线”。“比如城市的学校和偏远地区以留守儿童为主的学校,在教育惩戒上面临的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难题。法律只能把最坏的情况排除掉,但教育事业是复杂的,需要教育工作者付出努力和智慧。”

(文中除马颜昕、任海涛外均为化名)

记者:邱启媛

(qiuqiyuan@chinanews.com)

编辑: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