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在全力打击涉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征集线索范围
1. 非法制造、改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枪支主要零部件的;
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
3. 利用枪支、爆炸物品实施杀人、抢劫、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 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奖励条件
1. 举报线索真实、具体、有效,经查证属实;
2. 线索直接帮助破获案件、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3. 对同一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4. 政法机关、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奖励。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私自保存管制刀具,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业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一)管制刀具主要包括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 三棱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和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打击利用管制刀具违法的处罚依据
1. 非法携带: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没收管制刀具。
2. 进入特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处5-10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管制刀具。
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刀具:没收刀具,单位违法的,对直接责任人同罚,单位可处10-50万元罚款。
4. 私自保存管制刀具:没收刀具,可警告或罚款。
5. 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至五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相关承诺
(一)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绝不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拨打专项举报电话:
姜警官:13313502319
刘警官:13313506094
固定电话:0350-4337110
(三)到五寨县公安局或各派出所举报。
六、本通告所称相关物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界定:
(一)枪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射钉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
(二)弹药:指上述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其他非军用子弹等。
(三)弩: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支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的发射装置。
(四)爆炸物品: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烟雾弹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五)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具备剧毒的化学品,人工合成的具有剧烈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天然毒素,以及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六)仿真枪: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品: 1. 符合枪支外形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 / 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 / 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七)管制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五寨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20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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