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关营村露天焚烧秸秆情况的通报

各村(社区):

近日,辖区内经巡查发现大关营村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相关人员已现场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后,辖区联合派出所对涉事村民进行严肃批评训诫。村民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与危害并做出书面检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该行为违反禁烧相关规定,污染空气,极易引发火灾。

各村要引以为戒,压实网格责任,加大巡查宣传力度,严防类似火情再次发生。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特此通报。

弥河镇秸秆禁烧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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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