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那篇针头文章我们在文章的第一句话就说了,文章必死,很多同学还不信,说我们夸张了,呵呵,现实呢?这篇文章活了12个小时就没了,同学们啊,我们太了解目前中国的生态了,不想多说了,也就是这回事吧。今天这篇文章存汇率感觉也不是很高,但是我们觉得如果我们作为公众号不能声张正义,不能为老百姓说话,那么我们还开着有何意义?所以,烦请各位如果可以的话直接转发本文给更多的人,尽可能的让我们的文章让更多的人知道,也不枉我们走这一遭~如果说昨天的针头让我们无法想象是2026年发生的事情,今天的事情也让我们无法想象这是在2026年发生的事情。先看媒体报道:
短短数字已经让我们的头皮发麻了,文字我们都认识,怎么组合在一起就看不懂了呢?我们大致为大家整理了一下,还是按照时间来,看得清楚。卜某1979年出生在山西晋中,2008年从燕山大学工程力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那个年代的女硕士,身后是一整个家庭的指望。
转折发生在毕业前后。因为准备考博时没能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她失去报考资格,长期重压把她压垮,确诊精神分裂症。2009年她住院治疗,2011年还在反复就医。清醒的时候她认识家人,生活能自理;发病的时候,她不受自己控制。
2011年5月26日,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的家中走失。
2024年11月,和顺县民警发现一个说不清身份的女人,经核查比对联系上她的家人。哥哥见到失散十五年的妹妹时,她已经完全不认识他。11月30日她回到家,严重营养不良,医院结论是常年饥饿所致。
她被找到的地方,是和顺县青城镇一个村子。据不起诉决定书载明:2011年7月底,村民郭某发现蓬头垢面、在路边喝脏水的卜某,把她带回家。几天后卜某跟着郭某去地里干活,遇见村民张某军,跟着张某军回家吃午饭,从此留在张家。两三个月后,张某军与她发生了关系。
此后十三年,她先后生下四个孩子,其中一个婴儿夭折。2013年2月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张某军在村里请客补办酒席,但两人始终没有领结婚证。2015年7月,她生下的又一个婴儿,被张某军以4万元"抱养费"送给了别人。
她的哥哥找了她十几年,找遍城区和乡村,贴了无数寻人启事。
同村张某国先后四次到张某军家与她发生关系,其中两次张某军不在家,张某国还被指控wx她年幼的女儿;村民张某林在2022年到2024年间三次侵犯她,有一次被张某军撞见,还有一次被放学回家的孩子撞见。
2024年12月,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卜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5年12月中旬,卜先生同时收到三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对张某军的不起诉决定书,另外两份是对张某国、张某林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张某军被释放,两个孩子至今仍在张某军家抚养。2026年11月4日,左权县人民法院将对两名村民开庭宣判。
十三年,四个孩子,一个被送养的婴儿,七次有据可查的强奸,一个被疾病和苦难反复碾碎的女人。检察院的结论是:那个把她留在家里、和她生了孩子、送走了孩子的男人,不构成犯罪。
网友们都炸了!
不起诉决定书的核心表述是:张某军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性关系发生在见面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此后他一直照顾她的起居,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送养孩子则属于"生活困难"情况下的民间送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份决定公布后,评论区的愤怒几乎瞬间炸开。
我们也惊呆了,什么玩意!如果一个女人没有x同意能力,和她发生一次关系是强奸,和她发生十三年关系,凭什么就不是?时间长度改变的是受害者的苦难总量,什么时候变成了加害者的免责理由?这还是2026年吗?
一个来路不明的女人在村子里生活十三年,没有户口,没有身份,没有任何人问过她的来历和意愿。
愤怒不只是针对张某军一个人。它针对的是一种让人脊背发凉的可能性,一个失去自我保护能力的女人,被"共同生活""稳定同居""民间送养"这套词汇重新包装之后,她遭受的一切就被解释成准家庭生活,加害者成了"丈夫"和"父亲",侵害变成了日子。
要知道,这种所谓的夫妻完全就是瞎扯淡!卜某和张某军从来没有登记结婚,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无论村里办了多少桌酒席,无论媒体在标题里怎么写"丈夫",张某军在法律上从来不是卜某的丈夫。他是一个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并与其生育子女的男人。"丈夫"这个词,本身就已经替这个男人完成了一次立场预设。
我们写文章一向谨慎,还特地查了下法律条文,免得我们无知误解。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有三种基本类型。法定不起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酌定不起诉规定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本案引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实体层面直接认定张某军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在确认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豁免刑罚。它给同类行为立下了一个实体判断。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长期同居生子,可以不构成强奸。
而且我们反复查了又查,确定在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里,从来没有"同居时间"这一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对于精神障碍者,问题的重心完全不同。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丧失了对x行为的社会意义、后果和自身权利的辨认能力,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同意"或"拒绝"。对她们而言,"不反抗"不等于"同意","没拒绝"不等于"自愿",因为她们可能根本理解不了正在发生什么。
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给出明确标准:涉案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丧失了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即辨认能力丧失;辨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卜某的鉴定结论,正是"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曾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份解答在2013年1月被废止。
废止不等于规则失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涵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的情形。十多年来各地法院对此类行为持续作出有罪判决,规则的生命力没有中断。
那么问题就来了,熟悉我们的老粉都知道,我们一直习惯用其他案例作为对比,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呢?还真有!!!
2015年安徽涡阳县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2002年,单身汉刘华姬在上海遇到一个精神异常的女子,给她一个馍,女子便跟着他回了老家,两人如夫妻般生活13年,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经鉴定,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
涡阳县法院的判决书写得很清楚:"被告人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最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居13年、生育4个孩子,案情与卜某案高度重合,区别只在于主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无性防卫能力意味着同意能力自始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外观不能改变性行为的违法性质。
当时参与讨论的律师丁金坤认为:该女子没有x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x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
张某军若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强奸罪成立的前提下从轻量刑、适用缓刑,才符合法理和情理;跳过定罪直接宣告无罪,是把量刑情节错误地挪到定罪阶段,用来否定犯罪本身。
我们更是注意到了整份不起诉决定最刺眼的地方!
张某国、张某林被起诉的事实基础是,他们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达意愿,仍与其发生x关系。支撑这一判断的核心证据,是那份"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
张某军与卜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跨度是2011年到2024年,完整覆盖两名村民的作案时段。同一栋房子,同一张床,同一份鉴定结论,别人与她发生关系是强奸,把她留在这张床上十三年的男人却成了"组建家庭"。
决定书中那些被用来证明无罪的事实,比如她行动自由、可以随意出入,他也照顾她的起居、没有虐待行为,在张某国、张某林作案期间同样成立,却没有妨碍检察机关对后两人提起公诉。
"长期稳定同居"在法律上不是一个出罪事由,它只是对侵害持续状态的描述。犯罪的连续性在多数罪名里是从重情节,到了这里反而成了免责情节,逻辑是倒置的。
不起诉决定书反复强调张某军的主观目的是"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强奸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备某种特定的卑劣动机,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不能表达真实意愿,仍实施x行为。一个男人把精神失常的女人带回家,生儿育女、办酒席,获得"有家有室"的身份,这究竟是组建家庭,还是长期、低成本的占有,本身就值得追问。
家庭是两个人的家庭,不是一个人单方面宣布的家庭。卜某从来没有、也没有能力对"共同生活"作出过法律意义上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置于其中的所谓家庭,对她而言只是一个无法离开的场所。
再看"明知"。张某军第一次见到卜某时,她蓬头垢面、在路边喝脏水、无法说出自己的来历,也无法独立谋生。卜某2009年就有精神分裂症住院记录,2011年走失前后仍在治疗。认定张某军"明知"她患有精神疾病,证据充分。
更离谱的是关于那个孩子的事情,大家注意到了没有?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注意"少量"两个字。2015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9454元
4万元,相当于当时一个山西农村居民4.2年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算不上补贴月子的"营养费",是一笔足以改变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巨款。
成都有过直接对照的案件:一名未婚妈妈收取3.2万元将儿子送养,一审定遗弃罪,二审改判拐卖儿童罪。3.2万元尚且被认定具有非法获利目的,4万元在更贫困的山西农村被轻轻放过???什么逻辑?
还有两个程序问题被绕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卜某的权利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不是由与她没有婚姻关系的张某军单方处分。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没有登记,这起"收养"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成立。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更写明: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起诉书里有两个细节。其一,张某国在张某军家喝酒,张某军醉酒睡在炕上,张某国趁机掀开卜某的被子实施侵犯。其二,张某林一次侵犯时被张某军撞见,他只是斥责,张某林离开,没有报警。
一个实际控制着房屋、对屋内精神障碍者负有照管义务的人,明知他人正在对其照管对象实施强奸,不加制止、不报警,在刑法上可能承担不作为共犯的责任。云南泸水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娱乐场所管理人明知侵犯意图而放任,以不作为形式为犯罪提供便利,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共犯
卜某生活在他的房子里,依赖他供养照管,他是她唯一现实的保护来源。当这个保护来源对眼前的侵害保持沉默,沉默本身就值得进入司法审查。
有同学担心已过追诉时效。我们也查了。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军与卜某的性关系持续到2024年案发,属于连续状态;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2024年已经立案,时效不构成障碍。 也有同学问我们,既然这个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结论,事情就该到此为止吗? 不!中国的刑事制度本身设计了完整的纠错通道,而且这些通道一次次被真正走通过。以下四个案例,全部来自官方渠道公开报道。
案例一:存疑不起诉两年后,撤销原决定、强奸罪名成立。2022年4月,小梅(化名)在饭局上认识刘峰仅一天,醉酒后被带往酒店遭强奸。她趁刘峰接电话,全身赤裸裹着毛巾逃出房间呼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一对一"、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小梅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诉。办案组重新审查后发现:现场避孕套、润滑剂因勘查人员操作污染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刘峰"未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DNA鉴定矛盾;酒店监控、房客证言、被害人身上的抵御性伤痕形成完整证据链。中山市检察院依法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指令提起公诉。2025年3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四级检察院追了八年。宁夏一起强奸案,被害人是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不能完整陈述案情,客观证据难以同一认定,被告人被判决无罪。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办案检察官注意到:被告人辩称左臂伤痕是"旧伤",而被害人清晰陈述自己被侵害时咬了他的手臂。四级检察机关接续跟进八年,案件最终改判。2024年12月,该案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典型案例在全国会议上交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dt/202412/t20241227_959716.html)。
案例三:二审已经免死,最高法指令再审,最终执行死刑。"百香果女孩案"是近年最具标志性的刑事纠错案件。杨光毅奸淫并杀害一名幼女,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指令广西高院再审,12月25日再审改判杨光毅死刑,2021年2月2日执行死刑
一个已经生效的死缓判决,在再审监督下被彻底推翻。够不够力?爽不爽?
案例四:警方只给行政处罚,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男子入狱。一名9岁女童被侵犯,公安机关最初以行政处罚结案。经女童父亲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介入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男子最终以猥亵儿童罪获刑二年十个月。
把刑事案子按行政违法处理,把强奸按同居处理,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失守方式。立案监督、申诉、抗诉,正是法律为纠正降格处理准备的制度武器。
四个案例放在一起看,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行政处罚结案,都可能是错误的,也都有被推翻的现实先例。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往往是被害人一方有没有坚持申诉、上级检察机关有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公众的关注有没有把问题留在台面上,而不只是某一份文书的分量。
卜某的人生被摧毁过两次。第一次是疾病,一个能考上硕士的大脑被精神分裂症劫持。第二次是她走失之后的十三年,她被留下、被占有、被生育、被夺走孩子,还被其他男人反复性侵。等她回到家时,严重营养不良,连哥哥都不认识。
一份法律文书现在试图告诉所有人:这十三年里那个最先把她留下、和她生了四个孩子、又把其中一个换成4万元的男人,没有犯罪,因为他们"长期稳定同居"。
稳定的是谁的稳定?卜某没有选择的能力,也常年饥饿、病情加重。这种稳定只是加害状态的稳定,是一个村庄对她的苦难习以为常的稳定。把侵害的持续状态解释成家庭关系,把受害的惯性解释成默示同意,本质上是在用受害者的无力,替加害者的行为合法性作证。
一个能够清晰说出"我愿意"的人,法律保护她的意愿;一个连"我不愿意"都无法表达的人,法律更应当替她守住身体的边界。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制度设计,目的就是让精神障碍者获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保护,而不是更宽松的纵容——因为她们退无可退。当"明知她精神异常"和"与她发生x关系"这两个事实都成立时,罪名的要件就已经齐备,剩下的照顾、抚养、没有虐待,只能回答判多重,回答不了有没有罪。
前述四个纠错案例反复证明,错误的不起诉和无罪结论可以被推翻,程序的大门始终开着,差的是有人推门。
公众的愤怒不是干预司法,公众的关注是监督的一部分。舆论不能代替证据定罪,但舆论可以让证据不被轻易忽略,让程序不被草草走完,让一份逻辑断裂的文书不能安安稳稳地生效。
她曾经是工学硕士,是女儿,是妹妹。疾病可以夺走她的理智,苦难可以夺走她的十三年,但法律不该夺走她最后做人的权利。我们是全网首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公众号,也是第一个对正义提出明确定义的公众号,现在再次要对正义说一句:
正义如果有意义,就应当落在最无力讨要它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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