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典型案例里的一起:为承揽医院迁建工程,联系多家公司围标,还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和评标专家帮忙,中标金额 4 亿元,单位与主管全链条严惩。贵州普安一起案子:借三家公司资质围标,中标近 600 万元,结果是全案不起诉。金额低的那个更轻,金额高的那个更重。
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最容易被误读成「运气」。实际上差别不在数额,在三个地方:门槛卡在哪一档、这个人站在什么位置、出罪的动作有没有做全。
4 亿余元,全链条严惩。
近 600 万元,没起诉。
这不是量刑失衡。
北京的案子,是 2026 年 10 月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它重,不是重在中标金额。
围标之外,还联系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了评标专家。
竞争的程序被穿透了三层。
先说清楚一点:决定这类案件的从来不是单一金额。
第六十八条列了六档,金额只占其中三档。
而真正把两个案子分开的,是另外两个变量。
下面一层一层拆。
先看入罪这一关怎么过。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六项并列,满足其一就立案。
第一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第二项,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第三项,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元以上。
第四项,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不看金额。
第五项,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不看金额。
第六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有一个流传很广的错误数字要纠正:违法所得的门槛是 20 万元,不是 10 万元。
10 万元是 2024 年之前的旧口径。
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的现行标准已经改成 20 万元。
按旧数字估自己的风险,等于把安全边际估低了一半。
再看第四项。
辽宁朝阳有一起案子,中标金额 360.4 万元。
按第三项,差一点,没到 400 万元。
但投标过程中行贿 16 万元。
第四项不看金额,这一项直接成立。
最后判 1 年、缓 2 年,罚金 3 万元。
所以这一层的定义句是: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是六档中任一档成立,不是中标金额过 400 万元这一条。
这是两个案子真正分开的地方。
先看北京高院案例里的组织者画像。
管某、赵某案,用两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围标医疗器械项目。
自己陪自己。
管某参与 4 次,中标 900 余万元。
赵某参与 6 次,中标 1600 余万元。
医院迁建工程的甲公司案,围标之外还渗透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
北京二中院的天源公司案,董事长和合约部经理联系陪标公司、渗透代理与专家环节,单位罚金 200 万元,两人各判缓刑并处罚金。
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普安案里,杨某某同样借了三家公司资质。
但他后面做了三个动作: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这三个动作齐备,才谈得上不起诉。
再看另一个样本。
河南洛阳有一起案子,检察机关对 4 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
卷里有一个被明确考量的因素:招标方证明未造成实质损害。
江西武宁有一起案子,联系了 71 家公司参与竞标。
但最终被追责的不是 71 个人。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参与投标的广度,不等于刑事责任的范围;决定责任的是有没有就投标报价形成合意与协调。
实务中常见的误判,是用结果倒推合意。
几家报价接近、来自同一地区、股东之间有旧交情,就认定串通。
这个推理是有断点的。
真正硬的证据只有两类:保证金资金是不是同一笔在流转,投标文件是不是同一台电脑制作、同一 IP 上传。
这两类之外,都有解释空间。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
很多人以为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事情就结束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写得很明白。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通常是配套发出的。
武宁案是一条完整的链条:不起诉决定(武检刑不诉〔2025〕89 号、90 号),检察意见(武检刑行意〔2026〕2 号),住建部门立案处罚,当事人申请复议。
罚多少?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
情节严重的,取消 1 到 2 年投标资格。
近 600 万元的项目,罚款区间是 3 万到 6 万元。
4008 万元的项目,是 20 万到 40 万元。
还有一处更少人注意:未中标的投标人,罚款基数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算,不是按自己的报价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不起诉只是刑事程序的终点,处罚是行政程序的起点。
前面第二项用了「违法所得」这个词。
这个词在实务里怎么理解,直接决定门槛过不过。
正确的口径是实际获利,不是中标金额,也不是合同价款。
湖北沙洋有一起案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办案机关扣押了 100 万元,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疑。
经审计认定,没有实际获利。
100 万元全额返还,之后作相对不起诉。
也就是说,中标的金额大,并不等于违法所得大。
项目亏损或者持平的企业,这一项可以被推翻。
但要注意:这一项推翻了,第三项还在。
中标金额过了 400 万元,照样入罪。
所以违法所得这条辩点,单独用价值有限,它的真正作用在量刑和罚金上。
第一步,把中标金额的口径核清楚。
是合同价还是结算价,含税还是不含税,多标段的只算涉案标段还是加总。
400 万元上下的案子,这一处常常就是罪与非罪的分界。
第二步,把六档逐条对照一遍。
不要只算金额。第四项、第五项不看金额,很多时候是这两项在起作用。
第三步,确定自己的位置。
组织者、核心参与者、受邀陪标者、只出借资质,四种处理完全不同。
这件事要在第一次谈话之前想清楚,不是谈完再说。
第四步,把三个动作做齐。
接到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这是自首。
认罪认罚。
退缴违法所得,越早越好,最好是移送起诉之前。
普安案能做到不起诉,靠的就是这三步,不是靠金额小。
第五步,提前准备行政罚单的那笔钱。
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预估,未中标也按项目合同金额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年 4 月 6 日发布,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月君 律师
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811022721
执业 8 年
本文仅作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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