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新闻广播
2026年7月,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河西区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安排从业人员姚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无法提供其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为姚某补办健康证明,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为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网络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作用。
案例一:南开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7月,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南开区某入网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冷柜内生食与熟食混放,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存在食品交叉污染风险。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严格落实生、熟食品分柜存放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河西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例三:北辰区某餐饮店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未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实体门店信息及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案
2026年9月,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北辰区某入网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体经营门店招牌与网络餐饮运营平台的线上店铺名称不一致,且线上门店未按要求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实体经营门店相关信息。其经营区域内一名在岗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平台页面截图、餐饮店招牌影像等证据,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上述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针对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已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青区某入网饭店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6年9月,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西青区某入网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明确载明“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但其店内菜单及外卖平台上均对外销售水爆肚、夫妻肺片等冷荤食品,后厨操作区域也发现了当事人制作的上述冷荤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平台页面截图、销售记录等证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经复查,该饭店已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经营项目变更申请,新增“冷荤类食品制售”并已核查通过。针对当事人前述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已依法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是直面群众的食品安全终端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体验。本次公布的四4起典型案例,覆盖食品储存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线上经营信息公示、经营许可范围管理四4种网络餐饮领域高发违法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和行业警示效果。
市市场监管委将持续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网络餐饮服务领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风险,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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