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家住甘肃省甘谷县的农村单身男子牛某甲,经过同村媒人牛某丙介绍,在云南“找了一个媳妇”,还给了彩礼。可是,牛某甲将媳妇字某带回老家的途中,字某在火车站以购买东西为由逃跑。
牛某甲父亲牛某乙称,在此过程中,他们共支出彩礼等31000元。而且,遭遇此次婚姻诈骗后,儿子牛某甲精神方面受到了剧烈刺激。从2006年至今,牛某甲精神失常,先后在精神病院住院8次。目前,牛某甲仍在住院治疗。这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2023年,父子俩将媒人牛某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牛某丙返还31000元,判决牛某丙承担牛某甲因婚姻诈骗而导致精神疾病的各种损失赔偿150万元。
法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图为法槌资料图(据图虫创意)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牛某丙已向公安局退回赃款5000元,二原告起诉牛某丙不当得利纠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牛某甲所患精神病系由被告牛某丙造成,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上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媒人介绍的云南媳妇
在随他坐火车回家途中跑了……
2006年,牛某乙找到同村媒人牛某丙,让其给单身儿子牛某甲介绍对象。牛某乙称,当时牛某丙告诉他,在甘谷县本地没有合适的对象,他从云南省给牛某甲介绍个对象,牛某乙表示同意。
牛某乙称,后来,牛某丙说他从云南省给儿子牛某甲联系了个对象,让牛某甲带上彩礼一起去云南接亲。在云南,牛某丙给牛某甲先后介绍了4个对象均未果,后通过一名叫“阿星”(或阿兴,至今未能核实其真实身份,当地公安机关尚未将其抓获)的男子,认识了家住云南的字某。
之后,牛某丙替牛某甲给了“阿星”介绍费2000元。后经协商,牛某甲给予字某家彩礼16000元,并在未申请办理结婚证、只是在字某家宴请两三桌亲戚就算结婚的情况下,牛某甲将字某带回甘肃老家。“当火车行至陕西宝鸡火车站后,字某以购买东西为由跑掉了。”牛某乙说。
在此过程中,牛某甲家共支出彩礼、介绍费、车费、吃饭及住宿费31000元,字某家获得彩礼16000元,媒人牛某丙获得介绍费5000元。2009年11月20日,牛某乙以字某、牛某丙涉嫌诈骗向警方报案,警方经审查立为诈骗案进行调查。
牛某甲父亲牛某乙称,他们共支出彩礼等31000元,图为彩礼示意图(图文无关)
父亲认为儿子“遭婚骗后患上精神病”
起诉媒人返还彩礼并赔偿150万
牛某乙诉称,“遭遇此次婚姻诈骗后,儿子牛某甲思想上想不开,精神方面受到了剧烈刺激,出现了严重的精神疾病症状。从2006年至今,牛某甲精神失常,时断时续,生活不能自理,先后在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甘谷县精卫康复医院等精神病院共住院8次。目前,牛某甲还在甘谷县精卫康复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17年5月11日,民警在甘肃省甘谷县将牛某丙抓获。2017年5月12日,牛某丙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字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因字某正在哺乳其婴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派出所负责执行。2017年6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未找到主要人员“阿星”核实,无法查清牛某丙、字某、“阿星”3人之间合伙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认定牛某丙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牛某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牛某乙诉称儿子遭遇婚骗后患上精神病先后住院8次,图为精神病医院资料图(图文无关)
2017年6月22日,牛某丙向公安局退回赃款5000元并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元后,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字某父亲字某甲主动向公安局退回赃款8000元。2018年6月21日,公安局解除对牛某丙的取保候审。牛某甲、牛某乙至今未去公安局领回赃款13000元。另查明,牛某甲、牛某乙家系低保户家庭,全家享受二类低保补贴。
牛某乙认为,此次婚姻诈骗给其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此次婚骗后,字某又因其他婚姻诈骗犯罪被外地警方抓获,并被外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已经刑满释放。”
于是,牛某甲、牛某乙起诉至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媒人牛某丙返还牛某甲被诈骗的彩礼共计31000元;牛某甲因这次婚姻诈骗而直接导致精神病,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请求依法判决牛某丙承担牛某甲因婚姻诈骗而导致精神病的各种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不能证明所患精神疾病系媒人造成
法院两审驳回父子诉讼请求
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牛某丙已向公安局退回赃款5000元,二原告起诉被告牛某丙不当得利纠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牛某丙返还原告牛某甲彩礼钱共计3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二原告主张被告牛某丙承担原告牛某甲精神病费用共计150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牛某甲因患精神病治疗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告牛某甲所患精神病系由被告牛某丙造成,且被告牛某丙亦予以否认,应由二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牛某丙承担原告牛某甲精神病费用共计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牛某甲、牛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牛某甲、牛某乙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近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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