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7年山西某地。卡车司机高某喜提新车。经过了好几年的艰苦奋斗,高某终于攒下来一辆新卡车的首付,在银行办了贷款,买下了自己的新卡车。以后,就不用开着运输公司的车,还要分成缴费,挣的钱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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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高某因为新车的到来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时,意外发生了。一次跑车,高某发动时内急,本着发动机还要预热的想法,没有关火就离开了卡车,找到附近的厕所解决。

等高某收拾妥当回来时傻了眼,自己的新车不翼而飞!刚买不久的新卡车啊!高某欲哭无泪,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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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当时的技术手段,警方并无法找到高某失窃的车辆。高某的贷款还没有还完,新车却已经丢失,只能忍痛做回老本行,继续艰难的生活和工作。

三年后,当时间来到2001年,高某前去交警大队办事情。他猛然发现交警大队的院子里,停着自己丢失的卡车!虽然卡车换了涂装,装上了警用车牌,但高某还是无比确认,这就是自己的车。这是自己买的第一辆车,无论如何都不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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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立刻向交警大队的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这辆车前段时间被举报占道停驶,警方接到举报后联系不上车主,只能先拉回交警大队。后来长期没有人认领,最终只能改装成了交警自用的车辆。

高某提出,现在已经可以证明是自己失窃的车辆,能否自己开回。这时,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态度傲慢得表示,现在已经是公家的车,要想开走,得先付一万五千元的维修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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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一气之下将交警队以被告的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证据的调查后,判决交警队擅自占用高某的车辆,赔偿高某二十二万余元的损失费并归还涉案车辆,案件至此终结。

以案释法

本案中,高某以交警大队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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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这条法规来看,在本案中,公民高某认为,交警队对他的卡车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卡车的所有权。虽然自己的卡车已经失窃三年之久,但是在法律关系上自己仍然是卡车的主人,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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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交警队在没有通知自己也没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卡车予以改装,是违法的。自己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交警队改装高某的车辆以自用,是什么行政行为呢?答案是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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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强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即直接使用。国家需要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是抢险、救灾等在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所以,法律许可在此种情况下限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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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描述,交警队对高某车辆的征用并不合法。首先,征用要求出现国家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等社会受到威胁的时候,交警队的征用仅仅发生在高某的车辆暂时没有找到车主,不是紧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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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说,即使交警部门对高某的车辆予以征用,也需要对高某的损失予以补偿,所谓高某需要支付一万五才能开走车子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虽然案例发生的时间距今已经二十年,但是,这起案例依然时刻提醒我们,政府机关要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主项,公平合理的开展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定程序,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