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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作案后查看被害人伤情后询问他人是否报120,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人报案,但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其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的,能否认定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从而构成自动投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查看被害人伤情后询问他人是否报120,仅可视为其对被害人有救治的意思,但120属于医疗机构,并非司法机关。被告人对现场有人拨打110报警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人报案,但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其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符合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人报案,但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其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符合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为明确认定自首的条件,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意见》)。《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一规定反映了典型的自动投案所应具备的四个要素: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对象、投案方式。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鼓励行为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自首和立功解释》和《自首和立功意见》又分别列举了多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了五类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
(1)行为人根据现场情况,有合理依据判断有人及时报案的,属于"明知他人报案"。
(2)行为人在案发后有足够的时间、条件能逃跑而未逃跑,自愿在现场等待被抓捕的,属于"在现场等待"广义上讲,"在现场等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作案后无法离开现场,不得不在现场等待;二是行为人作案后有条件逃走,但为了毁灭证据、继续作案、观察四周情况等而留在现场;三是行为人有条件逃走而未逃走,自愿在现场等待被抓捕。
(3)对并未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型的自首,从宽幅度不宜过大从鼓励行为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对自首认定的条件可以做适度的放宽。但在准确认定是否成立自首的同时,对不同形式的自首在量刑时考虑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自首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两个方面,应该结合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到案后的表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认罪、悔罪的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其自首的价值。对于自己并未主动报案,现场等待抓捕型的自首,虽也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典型自首相比,在考虑从轻时应当有所区别,以切实做到量刑均衡。【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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