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导读】

王学保有一门特殊的"生意":从酒店回收喝完的五粮液、茅台等名酒的空瓶子和包装盒,分类整理后,再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把它们组装成套,用来销售或者自己灌装假酒。

公安机关在他租住的房屋内查获了5348个名酒空瓶、19418个包装盒袋箱,以及4593个假冒商标标识。他还组装好了110套水井坊包装和49套五粮液包装。

这个案件引发了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回收真瓶真包装,配上假标识,这算不算"制造"商标标识? 辩护律师认为,王学保只是简单整理,没有技术含量,不算制造。但法院认为,这种组装行为就是制造,而且是既遂。

这个判决背后,隐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商标标识的功能性。 当商品消耗完毕,商标标识就失去了意义,不能再次流通。未经许可让它们重新进入市场,就是非法制造。

01 案例:废品站里的"商机"

王学保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

早在2008年1月,他就因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满释放后,他又重操旧业。

从2009年8月到2010年3月,王学保在宜兴市经营着一门特殊的生意:

他从宜兴市的一些酒店回收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茅台、老作坊等高档白酒喝完后的空瓶子、塑料盒及外包装。

这些本该当废品处理的酒瓶包装,在王学保眼里却是"宝贝"。

他的操作流程很清楚:

第一步:从酒店回收空瓶和包装,分类整理,存放在租住的房屋内。

第二步:向他人购买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等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防伪标识。

第三步:将回收的酒瓶、包装与购买的假标识组装成套。

第四步:销售给他人或者自己灌装假酒使用。

他在宜兴市环科园租了两套房子,专门用来存放这些东西。

2010年3月26日和4月6日,宜兴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在王学保的租房内查获:

未经合法授权回收的附着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茅台酒瓶合计5348个; 包装盒、袋、箱等合计19418个; 购买来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4593个;已经组装好的水井坊包装110套(每套包括酒瓶、包装盒、手提袋各6个); 已经组装好的五粮液包装49套(每套包括酒瓶、防伪标识各1个,6套放在1个包装箱内)。

这些物品经评估,价值20.35万余元。

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王学保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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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争议:简单组装算不算制造?

王学保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第一,王学保没有"制造",只是"销售"。

辩护律师认为,王学保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防伪标识,并没有自己制造这些标识。

他只是简单地将回收来的酒瓶和包装盒、箱、袋等进行整理,然后将买来的标识放在箱中卖出。

这个行为很简单,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和工艺流程,不能算"制造"。

因此,应该定性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涉案物品均未卖出,应当认定为未遂。

辩护律师指出,查获的这些物品都还在王学保的租房里,一套都没卖出去,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轻处罚。

第三,犯罪数额应当大幅减少。

辩护律师认为,王学保回收的酒瓶及外包装大部分都是当废品卖出的,只有少部分另作他用,不能将所有酒瓶、外包装都计入犯罪数额。

而且,已经包装好的110套水井坊在王学保回收时就保持了原样,并未进行任何拼装、加工,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只有王学保组装的49套五粮液才能算犯罪数额。

这些辩护意见看起来很有道理,法院会支持吗?

03 法条: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规定

要判断这些辩护意见是否成立,首先要了解法律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法条规定了四种行为:

  •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什么是"伪造"?什么是"擅自制造"?

根据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

"伪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

"擅自制造"是指虽然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但超出许可范围制造商标标识,比如超量印制、超品种印制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得到过许可。

关于"制造"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但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界定什么是"制造"。

04 分析:商标标识的生命周期

法院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商标标识的生命周期和功能性。

什么是商标标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

比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

商标标识有什么特点?

第一,商标标识不能单独流通,必须与商品配套使用。

酒瓶上的商标、包装盒上的标识,它们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标识这瓶酒、这个商品。脱离了商品,商标标识就没有意义。

第二,商标标识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

消费者看到五粮液的商标,就知道这是五粮液公司生产的,质量有保障。这就是商标的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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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商品消耗完毕,商标标识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法院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

酒类商品的商标和酒、酒瓶、包装盒、箱、袋等物密不可分,作为一个整体进入流通环节成为一种商品,体现其价值。

当酒瓶中的酒消耗后,酒瓶、包装盒、袋、箱等物均报废,就是应待处理的废品,不能再进入正常的流通环节。

从而酒瓶、包装盒、袋、箱等商标标识也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变得无价值。

这就像人的生命周期一样,商标标识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

诞生:商标所有人授权制造商标标识; 成长:商标标识与商品配套,进入流通领域; 成熟: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功能,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 死亡:商品被消耗,商标标识失去功能,应当报废。

王学保的行为,就是让已经"死亡"的商标标识"复活",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05 判决:组装行为构成伪造,而且是既遂

法院经过深入分析,作出了明确判决。

关于行为定性:

法院认为,王学保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且属于"伪造"型制造。

理由如下:

第一,带有商标的酒瓶、包装物属于商标标识。

根据工商总局的文件,商标标识是指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

本案中带有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包装物应当属于注册商标标识。

第二,王学保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虽然他并未对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本身实施任何改变,但他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回收这些商标标识,又购买假冒商标标识,将两者组装后成套用于假冒名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三,王学保的行为属于"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制造的本质是什么?

制造就是"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其实质就是行为人用人工使原本各自独立的物品重新整合成能达到目标功能的物品。

整合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提炼分离、按比例混合、化学方法、冷热加工,也可以是组装。

本案中,王学保回收的空酒瓶、包装物及购买的假标识均为原材料,他用人工将这些原材料组合拼装成可供再次使用的附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商品包装。

虽然是简单的物理组合行为,但仍符合制造的本质特征,应当定性为"制造"。

第四,这种行为属于"伪造"。

王学保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让本应报废的商标标识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实质上是制造了新的商标标识。

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伪造货币的司法解释: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类似地,将真瓶真包装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关于犯罪形态:

法院认为,王学保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而非未遂。

虽然组装好的商标标识还没卖出去,但"制造"行为已经完成。只要完成了组装,就完成了制造,就是既遂。

这与销售行为不同。销售行为要把货卖出去才算完成,但制造行为只要做出来就算完成。

关于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应当按照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定罪量刑,而不是按照鉴定价值。

本案无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因为还没卖出去,不知道能卖多少钱),应当按照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数量来计算。

王学保回收的酒瓶5348个、包装19418个,购买的假标识4593个,组装的成套包装159套(110套水井坊+49套五粮液),这些都应当计入犯罪数量。

最终判决:

王学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06 解读:为什么要这样判?

这个判决可能让很多人感到意外:简单的组装行为,怎么就成了"制造"?甚至还是"伪造"?

这个判决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和政策考量。

第一,从商标标识的本质功能看:

商标标识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

当五粮液酒被喝完,酒瓶上的商标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应该再次使用。

如果允许这些空瓶重新流通,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看到五粮液的瓶子,以为里面是真的五粮液,其实可能是假酒甚至是有毒有害的液体。

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

"真瓶装假酒"是市场上非常常见的制假手法,危害极大。

消费者很难分辨真假,因为瓶子是真的,包装是真的,只有里面的酒是假的。

这种制假手法比完全造假更具欺骗性,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更大。

如果不把回收真瓶真包装的行为认定为制造,就等于为制假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从打击犯罪的需要看:

制售假冒伪劣酒品是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有人回收空瓶和包装; 有人制造假冒标识; 有人组装成套; 有人灌装假酒; 有人销售。

王学保处于这个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

如果只把他的行为定性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就只能在他卖出去之后才能追究责任,而且量刑较轻。

但如果定性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就可以在他组装完成时就追究责任,而且量刑更重,打击力度更大。

这有利于割断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第四,从法律原则看:

法律保护的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商标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商标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在什么商品上使用。

即使是商标权人自己生产的真瓶真包装,一旦商品被消耗,这些瓶子和包装也应当回收销毁,不能再次流通。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让这些瓶子和包装重新进入流通,就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07 延伸:类似行为的认定

这个案件确立的原则,可以适用于很多类似的情况:

第一,回收其他商品的包装进行组装。

不仅是酒瓶,其他商品的包装也一样。

比如回收名牌化妆品的空瓶空盒,配上假标识,组装成套。这也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部分真品部分假货的组装。

比如回收真的LV包装盒,配上假的LV包。

或者回收真的茅台酒瓶,灌装假酒,贴上假的防伪标识。

这些行为都属于"真伪拼凑",应当认定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第三,超量印制真标识。

如果印刷厂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为其印制1万个商标标识,但印刷厂私下里多印了5000个。

这5000个虽然是真标识(印刷质量和授权的一样),但属于擅自制造,也构成犯罪。

第四,商标权人回收利用的特殊情况。

有一种特殊情况:商标权人自己回收空瓶和包装,经过清洗消毒等处理后,重新灌装使用。

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因为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商标,不侵犯任何人的权益。

但如果不是商标权人回收,而是其他人回收,就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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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启示:知识产权保护无死角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法律启示:

第一,废品不等于无主物。

很多人认为,酒喝完了,瓶子就是废品,谁都可以捡来用。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虽然酒瓶的物权可能已经转移(喝酒的人把空瓶扔掉,表示放弃所有权),但商标权仍然属于商标权人。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能让带有商标的废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第二,制假链条的每个环节都要打击。

过去,打击制假主要集中在灌装假酒、销售假酒这些环节。

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回收空瓶和包装这个环节同样重要,同样要严厉打击。

只有割断犯罪链条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第三,简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王学保的辩护律师认为,简单的整理组装没有技术含量,不算制造。

但法律关注的不是技术含量高不高,而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大。

即使是简单的组装,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构成犯罪。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不仅保护正品的生产销售,还保护废品的回收处理。

不仅打击完全造假,还打击真假拼凑。

这体现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体现了法律的不断完善。

第五,重犯从重处罚。

王学保在2008年就因为同样的罪名被判刑,缓刑期满后又重操旧业。

虽然判决书没有明确说明是否从重处罚,但法院在量刑时肯定会考虑这个情节。

对于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法律绝不姑息。

【结语】

一个空酒瓶,一个旧包装盒,在很多人眼里不值钱,但在法律眼里,它们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承载着市场秩序的稳定,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

王学保的案件告诉我们:商标标识有生命周期,当商品消耗完毕,商标标识就应该"退休",不能再次"上岗"。 未经许可让它们重新进入市场,就是侵犯商标权,就是非法制造。

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没有死角,制假链条的每个环节都在打击范围内。不要以为只是回收空瓶、组装包装就没事,达到一定数量,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人来说,不要贪图小利去回收空瓶包装卖给制假者。虽然你可能只是回收废品,但如果明知对方用于制假,就可能成为帮助犯。

对于酒店、餐厅等产生大量空瓶的单位,要妥善处理这些空瓶,不要让它们流入制假者手中。可以集中销毁,或者交给正规的回收机构。

对于商标权人,要加强对商标标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仅要控制生产环节,还要监督废弃环节,防止商标标识被非法利用。

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让假货无处藏身,让真品畅行无阻,让市场秩序更加规范,让消费者更加放心。

【素材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78号 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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