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某粉丝的后台留言,他比较着急,希望抓紧发布一下(写得比较长,此外有删减),供参考。
等了快8年的评残政策出来了,但是,推进过程中乱象丛生:
一是工作安排仓促混乱,衔接断层严重。
春节放假前三天,单位突然下发评残工作通知,要求年后立即提交全套资料,这个时间太短了,完全不符合基层实际。并且,单位负责评残工作的人员大幅调整,接手的均为新手,基层人员遇到问题无处咨询、无人解答,连对接人都无法确定,工作开展毫无头绪。
同时,评残工作平台如今划转至另一部门,各级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平台操作规范、资料申报要求也没有明确指引,导致基层执行人员根本不知道该如何准备、收集资料。
上级催办急、时间紧,基层疲于应付,加之春节期间,地方医院也不可能都围着消防评残工作转。
训练受伤的评残前置要求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指战员在训练中受伤,需先申报工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而此前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很多指战员的训练伤并未进行工伤认定;即便后续缴纳了五险一金,大家也缺乏主动认定的意识,导致不少人手上没有工伤认定材料。
此次评残工作,对于无工伤认定材料的指战员而言,大概率是最后一次评残机会,是不是这事儿整得太急了?在如此仓促的安排下,很多人根本来不及补充完善材料,多年的伤病付出恐将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二是评残政策执行偏差大,有些情况我们不理解。
根据评残相关政策,因执行任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致残的,可认定为因公致残;消防员因病致残且等级达到1-6级的,可评定为因病致残。
但实际执行中,政策解读与落实却走样:单位指战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手术治疗后缺失部分器官,且伤残情况完全符合评残标准相关条款,却被支队领导告知,干部达到标准只要是因病致残,一律不能评残,上述因公致残政策仅适用于消防员。
这一解释让基层深感困惑:文件中明确的“执行任务、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致残”的因公致残政策,究竟是为哪些人制定的?难道干部就不能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吗?干部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非个人意愿,均为突发确诊,若不及时治疗必然导致病情恶化,本质上都属于“突发疾病”范畴,却只因身份是干部,就被排除在因公致残认定之外,这显然违背政策初衷,政策上写了这一条肯定是有相关考虑的。
同时,消防员因病评残的标准也让人难以接受:消防员因病需达到1-6级才能评残,若因病手术缺失器官,伤残等级为8、9、10级,依旧无法评残。这意味着,消防员因病致残后,若未达到严重的1-6级,即便身体受损、影响工作,也无法得到评残保障,仿佛是逼着大家必须病到1-6级、完全无法工作后,才能享受保障,这个我们确实不理解。
以前在部队不可能干一辈子,有些政策可以理解。现在干部要干到退休,消防员干到高级也要到退休,中途难免不出现生病切除某个关键器官,可以继续工作但又达不到病退条件,我感觉这次文件中明确出的这一条就是为这部分人进行考虑的,但现阶段我们单位领导在执行中还是按老标准执行。
第三,政策执行还存在明显的双标情况:
比如以前腰椎间盘突出本质上属于疾病,可有人因该病做手术后,通过维权闹访成功评残,这次同样可以申请;而其他同样在工作岗位中造成的疾病、达到评残标准的指战员,只因未维权闹访,就不同意参加评残。同样的伤残情况,只因维权方式不同,结果天差地别,政策的公平性何在?
在我的理解中,政策应是这样的:消防员因病达到1-6级,即便未做手术,也应按照因病评残予以保障;所有人员只要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手术造成器官缺失,达到评残标准任意一条,应按照因公致残予以保障。
但相关文件并未对这些细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让基层不敢直言、无法维权。评残工作,是国家对消防员多年坚守岗位、因公因战因病致残的一种保障,这项政策是非常好的政策,肯定上级机构在制定和出台政策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
我们基层消防员,也非常理解领导的付出,但招录时大家都是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没有人希望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生病,更没有人愿意因伤病缺失器官。
这份保障,是对指战员奉献与牺牲的认可,是国家层面的暖心政策,此次反映的问题,我不知道其他总队执行的标准是否都和我们单位一样。如果能统一标准,能延长点时间,辐射到更大受益面,将关乎众多基层指战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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