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中,案件的核心往往不在于“是否卖了货”,而在于“货是否伪”、“心是否恶”以及“钱怎么算”。

这是一类高度依赖技术鉴定与财务审计的案件。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守“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不合格产品都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辩护首要任务是区分“质量瑕疵”与“刑事伪劣”。

若产品仅存在标签不规范、非关键指标轻微超标等瑕疵,但未丧失基本使用性能,也未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坚决主张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阻断刑事入罪路径。

二、死磕“鉴定意见”的程序与实体

鉴定报告是此类案件的“定海神针”,也是最大的突破口。

需审查:

取样是否随机且双方封样?

检材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无污染?

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CMA/CNAS)?

更关键的是,适用标准是否正确?严禁将推荐性标准(GB/T)当作强制性标准(GB)作为定罪依据,标准适用错误可直接推翻鉴定结论。

三、辨析“假冒”与“伪劣”的本质差异

实践中大量存在“伪而不劣”的情形(如高仿名牌但质量合格)。

若产品仅侵犯商标权而质量达标,应主张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本罪。

前者的量刑门槛和尺度通常较后者更为宽松,此罪与彼罪的定性之争,往往决定刑期长短。

四、瓦解“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

本罪系故意犯罪

控方常通过“低价进货”、“无正规票据”推定被告人“明知”。

辩护时,需构建“善意交易者”形象:提供上游供货合同、形式上的质检报告、行业价格波动证据等,证明被告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系受上游欺骗或管理疏忽,从而切断主观故意的证据链。

五、精准核减“销售金额”的水分

金额,是量刑的标尺。

必须像会计师一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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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未实际交付的订单、已退货退款部分;

严格区分合格品与伪劣品的混合销售金额;

对于未销售部分,坚决反对按正品市场价计算货值,应主张按实际标价或成本价核算,力争将金额压至下一量刑档次以下。

实践中,定性为未遂的也比较多。

六、厘清“既遂”与“未遂”的临界点

对于查获的库存产品,若未销售,需审查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15 万元的未遂入罪标准。

若已达标准,应重点论证未遂情节,争取大幅减轻处罚。

同时,警惕将“定金”或“意向金”误算为既遂销售额。

七、切割“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

若行为体现公司意志、利益归于单位,应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此框架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往往轻于自然人犯罪。

需收集会议纪要、财务走账记录,证明个人行为系职务行为,避免个人为企业整体违规“背锅”。

八、界定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在产业链案件中,需精细划分角色。

对于仅负责运输、包装、普通销售的受雇人员,若不明知核心造假环节且获利微薄,应主张认定为从犯。

特别是对于受指使执行的底层员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九、利用“合规整改”换取从宽处理

针对涉企案件,充分利用最高检“少捕慎诉”政策。

案发后主动召回产品、销毁库存、赔偿消费者损失、进行企业合规整改,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通过实质性的补救措施,展现悔罪态度,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十、引入“专家辅助人”进行技术对抗

此类案件涉及化工、机械、电子等专业领域。律师单打独斗难以应对技术参数质疑。

应及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产品性能、检测方法、标准适用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从技术层面瓦解控方指控的科学性。

综上:

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是一场法律、技术与商业逻辑的复合战。

唯有在每一个环节上锱铢必较,才能在严密的指控网中找到生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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