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销售的当归中被检出甲拌磷(农药成分),销售该批药材的某中药饮片公司召回了尚未出售的当归。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药监局)认定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22.5万余元的处罚。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诉至法院。日前,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广西药监局处罚适当,驳回某中药饮片公司的诉请。
法官到涉案企业现场调查取证。法院供图
2021年9月,广西药监局接到下辖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医院销售的当归中药饮片检出甲拌磷(农药成分),该医院是从某中药饮片公司购入。经复检,该批当归中检出的甲拌磷超过0.02mg/kg,已经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中药饮片公司随即对已销售的1008.5kg案涉当归予以召回,共召回821.76kg。
广西药监局经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确认,2021年5月,某中药饮片公司从外购进原药材当归,并抽样送某检测中心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和“33种禁用农药”内容检验。2021年6月17日,将全部投料生产当归1028kg,经过净制、洗润、切制、干燥、过净、包装等工艺,其中留样数量0.30kg,成品检验数量0.20kg,一周后检验合格放行入库1027.5kg。
经过组织听证,听取了某中药饮片公司的陈述、申辩、复核审查后,2023年11月30日,广西药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某中药饮片公司构成生产、销售劣药,违反相关规定,没收涉案劣药当归,没收生产、销售劣药当归违法所得3.8 万余元,并处劣药当归货值金额15万余元的1.5倍罚款共计22.5万余元。
某中药饮片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广西药监局的处罚决定。
某中药饮片公司称,事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发现是采购的原材料中残留农药。他们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产品以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未收到不良报告等,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为了查明情况,2024年底,主办法官来到涉案的中药饮片公司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某中药饮片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广西药监局已综合考虑该公司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罚款部分已减轻处理。由此,认定该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得当。判决驳回某中药饮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法官表示,在中药饮片生产中,因原材料、品种、生产工艺不同,对农药残留的去除或转化程度也不同,虽然2020年中国药典中未强制要求在中药饮片成品放行检验中检验农药残留,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的规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有义务对药品质量严格把关,在药品出厂放行前确保药品符合相关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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