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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中午,广西一小学教师韦某在学校值班时晕倒在厕所,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出血,医院当天为他进行了开颅手术。但术后,韦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自主呼吸,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6月2日15时45分,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发病到死亡,历时约74小时。
后来学校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为韦某从发病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结果一审败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为什么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结合这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工伤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工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简单来说,我们所认为的工伤在法律上被分为两类。
一是第十四条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伤,说白了就是“因为工作才受伤”,比如干活时被机器砸了、上下班路上被车撞了、得了职业病等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一种是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虽然不是因为工作直接导致受伤,但法律当作是工伤,最常见的就是工作中突发疾病但没救过来,要么当场死亡,要么送医后48小时内没挺过去。从工伤到“视同工伤”,保障范围由事故伤害扩大到突发疾病,属于对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的扩大保护。
韦某的案子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家属认为韦某发病后不到24小时,其实已经出现脑干功能衰竭,医学上具备了死亡的实质要件,后续的抢救只是家属不愿放弃希望,属于“无效治疗”。如果按脑死亡的标准,他应该算在48小时内死亡。
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观点。因为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全面采纳脑死亡标准,临床死亡仍然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为判断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死亡时间是6月2日15时45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个时间就是法律认可的死亡时间。
所以,虽然韦某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点符合“视同工伤”的前置条件,但“48小时内死亡”这个硬性条件没有满足。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是严格按照法条来的,从法律适用上看,没有问题。
这个案子之所以让很多人觉得“不近人情”,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伦理困境:家属坚持抢救亲人,反而导致工伤待遇落空。如果当初在48小时那一刻选择放弃,可能就能拿到工伤认定;但哪个家属愿意在还有一线希望的时候,因为担心超时而主动放弃抢救呢?
这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设计时留下的两难。它把“视同工伤”的窗口期限定在48小时,初衷是为了明确界限,避免无限扩大解释,但在实际执行中,却让家属面临“要命还是要钱”的残酷选择。
从律师的角度看,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家属需要了解48小时这个硬性规定,同时也要关注医疗记录的细节。如果确实在48小时内出现了不可逆的脑损伤,应当及时与医生沟通,争取在病历中留下明确记录,为后续可能的法律争议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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