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菜单上的“和牛”实际只是“安格斯牛肉”,经营者夸大宣传却不服45万元罚款,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视频:“安格斯”变“顶级和牛”?连锁餐饮店不服45万元罚款起诉被驳回

某连锁餐饮公司在上海拥有10家门店。2020年6月起,该公司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XXX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

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真相与宣传大相径庭: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涉案菜品原料主要为某国进口的安格斯品种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完全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过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与宣传的“M9级”相去甚远。

2023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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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结合。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菜单虽无直接点单功能,但其用途仍主要为向到店客户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原料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餐饮公司在电子菜单中明确宣传涉案菜品“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但实际使用的却是安格斯品种牛肉及等级较低的和牛。和牛作为公众认可的高端牛肉品种,M9级为该品种最高等级,该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

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主动更换原料并整改宣传内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后作出45万元罚款,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