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F公司与专利权人小米公司的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国知局认定该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提出,不符合《》第45条的规定,发出结案通知书,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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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但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
该案中的F公司,针对小米公司某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居然只是为了加个微信?!
故事要从一个非常吉利的日子开始说起。
2025年8月8日,国知局正式受理了F公司针对小米公司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先形式审查,一看请求人不是自然人路人甲,那应该不是稻草人大约是个正经公司。
本来各方都开始准备口头审理,第二天(8月9日),就有热心的朝阳群众线报,这个请求人可能是来捣乱的?
何以见得?请看大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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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大吃一鲸,闻所未闻啊!
经过比对无效宣告请求人F公司的主体身份、请求书上加盖的公章,不能说似曾相识,只能说完全一致。
原来,无效宣告请求人从公开渠道获知,小米集团2024年净利润260亿人民币,但是缴纳的专利许可费高达100亿人民币,好有钱!好浪费!
因此F公司善心大发,判断小米集团有降低缴纳专利许可费的迫切需求,“苦于没有小米集团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方式,故提出本次无效请求”
F公司还特别向小米集团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主动示好”:️
添加本公司负责人微信,本公司立刻撤回本次无效请求”
那些做业务找不到联系方式的各门各派,你们学废了吗?
you see you,有木有瞬间感觉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传统的业务开拓方式弱爆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3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根据上述规定,无效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
如果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并非纠正不当专利授权,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亦不存在。

虽然F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然而国知局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格规制,因此优先适用驳回请求的相关规定”,遂驳回。

据悉,该案为驳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宣告请求的首案。

如此声势浩大、兴师动众、劳民伤财、浪费审查资源的专利无效程序,居然,只为,加个微信
真当小米法务部没事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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