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遵义市生态环境局”5月6日消息,《遵义市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发布。
该办法适用于遵义市辖区内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原则。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岩溶洞穴污染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工作,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办法将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分为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该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举报方式、详情如下↓↓↓
遵义市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等,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辖区内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就本市范围内污染岩溶洞穴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举报,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
第四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岩溶洞穴污染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工作,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原则,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和信访投诉科负责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受理、转办;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岩溶洞穴污染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奖励审批、档案管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中心负责组织对岩溶洞穴以外的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奖励审批、档案管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落实和兑现举报奖励资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举报线索的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审批意见和举报人告知回复。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用以下方式向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一)微信举报:在微信上扫描“遵义市岩溶洞穴、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有奖征集二维码”进行投诉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三)网络举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http://zyepb.zuny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我要写信”)。
(四)来信来访: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和信访投诉科(遵义市新蒲新区三贤北路9号市生态环境局五楼519室,邮编563000)。
(五)其他有效的举报方式。
第七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并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并引导提供并填写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八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实行分类奖励。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外的非正规堆放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0.5吨(含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
2、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非法倾倒、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0.5吨(含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
3、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0.5吨(含0.5吨)以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破坏及非法利用岩溶洞穴中钟乳石。
2、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外的非正规堆放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1吨(不含1吨)以上。
3、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非法倾倒、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吨(不含1吨)以上。
4、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8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法倾倒、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3吨以下(不含3吨)。
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
2、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3吨以上(含3吨)。
第九条同一举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遵循就高一次计算原则,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同时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
(二)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三)属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线索事先已被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五)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局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或上述部门和人员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三条奖金发放
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奖金。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内,涉及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线索举报奖励,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照《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本办法有效期满终止执行后的岩溶洞穴污染及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线索举报奖励,依照《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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