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4月30日,史XX向邓XX借款200000元,到期未还。邓XX委托河南南阳冯居昊律师诉至法院。冯居昊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史XX偿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驳回邓XX优先受偿权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史XX承担。
2025年4月30日,史XX因资金周转向邓XX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约定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史XX承担。史XX以自有房产办理公证委托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史XX未履行还款义务,邓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自2025年起开始在该律所执业。
2026年1月12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邓XX及代理人冯居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借据、转账记录、公证委托书、律师费票据等证据。冯居昊律师曾在过往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收集和整理经验,在此次案件中,他精准地收集了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律师费承担、抵押权是否成立等焦点进行审理认定。冯居昊律师在处理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尤其擅长把握案件关键点。在本案中,他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和辩论。他在过往处理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此次在法庭上,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论证了邓XX主张的合理性。
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了冯居昊律师提交的证据效力。冯居昊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使得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他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的300余件案件中,对证据的把握十分精准,此次也不例外。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XX律师费7000元;驳回邓XX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00元,由史XX承担。冯居昊律师以其专业尽责的服务,切实维护了邓XX的合法权益。他不仅擅长处理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主体认定复杂案件,还能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平均办案周期短,多起案件立案后20天左右促成调解。同时,他秉持终局负责的理念,不满足于一纸胜诉,还会紧盯执行兑现,让当事人的权利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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