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动物引发的邻里侵权纠纷频发,部分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极易引发财产损失及邻里矛盾。近日,大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11月,刘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放任自家小型宠物犬无牵引自由活动。期间,邻居钱某未对自家大型中华田园犬采取拴系等约束措施,开门后该犬只径直冲出,对刘某的小型宠物犬进行撕咬,造成小型犬多处受伤。事发后,刘某立即将宠物送医救治,产生医疗费4000余元。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拒不承担责任,于是刘某将钱某起诉至大邑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精准开展双向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被告钱某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钱某未对其大型犬采取安全措施是本次纠纷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向刘某释明,其在公共区域放任小型犬只未牵绳、自由活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均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让步、摒弃分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钱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承办法官提醒,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做好犬只管理约束,杜绝不规范养犬行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编辑 欧鹏